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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安

    宁波天安进出口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扬帆路999弄7号<3-6>-<3-9>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宁波天安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四川翔龄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蓉向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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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2民初16244号之三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宁波天安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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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11-10 2020-11-16
    2

    宁波天安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四川蓉向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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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2民初10282号之四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天安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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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10-09 2020-05-07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浙0212民初24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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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12民初244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天安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翔龄实业有限公司 向春 四川蓉向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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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2021年2月25日丨10版四川翔龄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天安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翔龄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蓉向源实业有限公司、向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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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0
    2

    (2021)浙0212民初24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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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12民初244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天安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翔龄实业有限公司 向春 四川蓉向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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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天安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翔龄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蓉向源实业有限公司、向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本案定于2021年5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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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5
    3

    原告宁波天安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四川蓉向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春、四川翔龄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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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2民初1624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宁波天安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蓉向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春 四川翔龄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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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2民初16244号四川蓉向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春、四川翔龄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天安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蓉向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春、四川翔龄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12民初1624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二0二0年十一月十一日联系方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三庭。通讯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联系人:民三庭翁磊电话:0574-882106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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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1
    4

    原告宁波天安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蓉向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春、四川翔龄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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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2民初1624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天安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蓉向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春 四川翔龄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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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2民初16244号四川蓉向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春、四川翔龄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天安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蓉向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春、四川翔龄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日起6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20年4月8日9:30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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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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