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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鹏福

    深圳市鹏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海景二路科技大厦6A-919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5民初2235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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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23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曹秀梅 当事人- 深圳市鹏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施惠广 王光荣 央子国际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王广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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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2355号央子国际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王广平、施惠广、王光荣:原告曹秀梅诉被告央子国际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王广平、施惠广、王光荣,第三人深圳市鹏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2355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被告央子国际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深圳市鹏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签订的《订货协议书》;二、被告央子国际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秀梅返还已支付的货款389512.5元并支付利息(以389512.5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曹秀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38.02元,保全费2499.34元,由被告央子国际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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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5
    2

    (2020)粤0305民初2235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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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23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鹏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央子国际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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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2355号央子国际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王广平、施惠广、王光荣:(2020)粤0305民初22355号原告曹秀梅诉被告央子国际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王广平、施惠广、王光荣,第三人深圳市鹏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解除《订货协议书》;2、被告央子国际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货款389512.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6355.99元(以389512.5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7日起至返还上述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1/3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记至2020年7月31日为6355.99元);3、被告王广平、被告施惠广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央子国际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被告王光荣对被告央子国际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由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和担保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并定于2021年4月1日上午9:30在蛇口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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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2
    3

    (2020)粤0305民初2235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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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23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曹秀梅 当事人- 深圳市鹏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央子国际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王广平 施惠广 王光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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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2355号央子国际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王广平、施惠广、王光荣:(2020)粤0305民初22355号原告曹秀梅诉被告央子国际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王广平、施惠广、王光荣,第三人深圳市鹏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解除《订货协议书》;2、被告央子国际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货款389512.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6355.99元(以389512.5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7日起至返还上述款项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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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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