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兰垣江、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兰垣江 收起
...
展开
|
- | - | - |
| 2 |
南充新力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雍氏置业有限公司、雍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充新力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 3 |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南充市新力管道燃气开发有限公司、南充新力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收起
...
展开
|
- | - | - |
| 4 |
南充新力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雍氏置业有限公司、雍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南充新力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展开
|
-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8)川13民初94号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被告南充市新力管道燃气开发有限公司、南充新力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兰学军、兰明、黄丽、南充新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朱春梅、兰垣江、成都国权 收起
...
展开
|
(2018)川13民初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被告- 南充市新力管道燃气开发有限公司 南充新力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兰学军 兰明 黄丽 南充新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朱春梅 兰垣江 成都国权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谭建东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的(2018)川13民初94号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被告南充市新力管道燃气开发有限公司、南充新力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兰学军、兰明、黄丽、南充新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朱春梅、兰垣江、成都国权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建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南充市新力管道燃气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支付借款本金3000万元,支付截止至2017年7月12日欠付的该3000万元的利息1,013,964.00元(1,031,092.89元-17,128.89元),以及该3000万元自2017年7月13日起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6.5%的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南充市新力管道燃气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支付借款本金5000万元,支付截止至2018年6月8日的利息6,142,256.95元(6,142,476.07元-219.12元),以及该5000万元自2018年6月9日起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南充市新力管道燃气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支付因实现债权而已经实际产生的费用56,000元;四、南充市新力管道燃气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义务时,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有权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债权以南充市新力管道燃气开发有限公司为使用权人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李渡镇供电所后坝E-01-1521号地块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南市嘉国用(2011)第01447号)的折价款项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2200万元范围内;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债权以南充新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为所有权人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仪凤街58号一层、二层房产及其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权证号为:南房权证顺字00558903号, 收起
...
展开
|
2019-09-06 |
| 2 |
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有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的才有)、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收起
...
展开
|
(2018))川13民初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被告- 南充市新力管道燃气开发有限公司 南充新力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兰学军 兰明 黄丽 南充新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朱春梅 兰垣江 成都国权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谭建东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的(2018)川13民初94号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南充市新力管道燃气开发有限公司、南充新力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兰学军、兰明、黄丽、南充新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朱春梅、兰垣江、成都国权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建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请求南充市新力管道燃气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请求兰学军、兰明对前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充新力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黄丽、朱春梅、兰垣江对前述借款本息在600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充市新力管道燃气开发有限公司、兰学军、兰明、南充新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国权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建东对上述借款承担抵押、质押担保责任,确认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对南市嘉土资他项(2013)第003号、崇他项(2015)第449号他项权证项下的土地、以及对南房他证顺字第201310182号、房他证蓬安字第2015002040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以及对(南工商嘉字)股权登记设字【2015】21号、22号股权出质登记证项下的股权,以及对【南商银(营业部六-2)信高质字(2015)年第(0011)号】《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的天然气收费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有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的才有)、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3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案件承办人:罗勤阳,联系电话:0817-2807856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
展开
|
2018-12-25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