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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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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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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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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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391执608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全部未履行 | 2022-02-08 | 详情 |
2 | (2021)粤0106执21740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03 | 详情 |
3 | (2021)粤1971执24342号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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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厚德、马勤、刘阳、张蒙梦、东莞丰正针织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尔能科技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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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1243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德尔能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 东莞丰正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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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11243号刘厚德、马勤、刘阳、张蒙梦、东莞丰正针织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尔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厚德、马勤、刘阳、张蒙梦、东莞丰正针织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尔能科技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112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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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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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41141号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刘厚德、马勤、刘阳、张蒙梦、东莞丰正针织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尔能科技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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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4114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刘厚德 马勤 刘阳 张蒙梦 东莞丰正针织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尔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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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41141号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刘厚德、马勤、刘阳、张蒙梦、东莞丰正针织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尔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刘厚德、马勤、刘阳、张蒙梦、东莞丰正针织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尔能科技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粤0106民初41141号民事判决书后,被告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536679272020-11-2615:59:26:834联系人:何家杰、何晖辉(2019)粤0106民初41141号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刘厚德、马勤、刘阳、张蒙梦、东莞丰正针织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尔能科技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刘厚德、马勤、刘阳、张蒙梦、东莞丰正针织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尔能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联系人:何家杰、何晖辉电话:020-830085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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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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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41141号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刘厚德、马勤、刘阳、张蒙梦、东莞丰正针织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尔能科技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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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4114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刘厚德 马勤 刘阳 张蒙梦 东莞丰正针织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尔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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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41141号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刘厚德、马勤、刘阳、张蒙梦、东莞丰正针织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尔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刘厚德、马勤、刘阳、张蒙梦、东莞丰正针织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尔能科技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106民初41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清偿代偿款8102784.72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止,以代偿金额8802284.7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代偿金额8102784.7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的标准计付);二、被告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万元;三、被告刘厚德、马勤、刘阳、张蒙梦、东莞丰正针织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尔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厚德、马勤、刘阳、张蒙梦、东莞丰正针织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尔能科技有限公司承责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张蒙梦名下位于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路4号山河语岸花园7栋2单元1601在借款最高额500万元担保范围内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原告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实现抵押权后,被告张蒙梦有权向被告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五、原告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厚德拥有的被告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00万股享有质押权。原告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实现质押权后,被告刘厚德有权向被告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六、原告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德尔能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被告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流通股300万股享有质押权。原告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实现质押权后,被告深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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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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