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中山市金纳米酒店发展有限公司,韦飞龙与吕国明,吕国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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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山市金纳米酒店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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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中山市金纳米酒店发展有限公司,韦飞龙与吕国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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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山市金纳米酒店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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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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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8)粤2071民初23500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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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1民初2350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吕国源 被告- 中山市金纳米酒店发展有限公司 韦飞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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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吕国源诉被告韦飞龙、中山市金纳米酒店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2071民初23500号】一审已结案,现吕国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一、恳请贵院撤销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2071民初2350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二、变更(2018)粤2071民初235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吕国源与中山市金纳米酒店发展有限公司、韦飞龙2017年4月30日签订的《中山市板芙镇万益广场金纳米购物中心二层租赁合同》(合同编号:ZSJNM20170429-04)于2018年11月1日解除;三、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2018年11月租金、2018年12月租金及滞纳金;四、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2018年12月水电费及12月水电费相应的利息;五、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300000元;六、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900000元;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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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3 |
| 2 |
(2018)粤2071民初23501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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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1民初2350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吕国明 被告- 中山市金纳米酒店发展有限公司 韦飞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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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吕国明诉被告韦飞龙、中山市金纳米酒店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2071民初23501号】一审已结案,现吕国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一、恳请贵院撤销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2071民初2350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二、变更(2018)粤2071民初235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吕国明与中山市金纳米酒店发展有限公司、韦飞龙2017年4月30日签订的《中山市板芙镇万益广场金纳米购物中心二层租赁合同》(飞合同编号:ZSJNM20170429-03)于2018年11月1日解除;三、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2018年11月租金、2018年12月租金及滞纳金;四、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2018年12月水电费及12月水电费相应的利息;五、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300000元;六、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300000元;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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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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