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余自然资规罚(2019)57号 | 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902平方米集体土地;2、责令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902平方米园地上所建的停车场一座、厕所一间(建筑占地面积98平方米),挖起所填铺的石子、石板和浇筑的水泥地面,恢复土地原状;3、一般农田2902平方米处以30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捌万柒仟零陆拾元整。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余姚市南兰江西路288号)计财科办理相关手续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或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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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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