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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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抚州一干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森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黄智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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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214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抚州一干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森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黄智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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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森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黄智伟:本院受理原告抚州一干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森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黄智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03民初2143号民事上诉状。原告抚州一干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103民初21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请求依法裁定由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按规定在期满之日后将上诉案件移送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承办法官:赵力联系电话:0791-867835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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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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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抚州一干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森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黄智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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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214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抚州一干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森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黄智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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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森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黄智伟:本院受理原告抚州一干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森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黄智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03民初21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原告抚州一干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抚州一干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预缴的案件受理费56990元,退还原告抚州一干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抚州一干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缴纳的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抚州一干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承办法官:赵力联系电话:0791-867835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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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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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抚州市临川区工业与科技创新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众晶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森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亮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骏川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才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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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0民初20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抚州市临川区工业 当事人- 抚州市临川区工业与科技创新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众晶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才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森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亮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科技创新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众晶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骏川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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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江西众晶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森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亮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骏川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抚州市临川区工业与科技创新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众晶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森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亮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骏川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才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二O二一年七月十四日主审人:黎璆,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联系人:李恒超0794-82565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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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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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94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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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94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博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森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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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9464号江西森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博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森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946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8760元及利息(利息以5876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卖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1)粤2072民初946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江西森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30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十四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联系电话:0760-12368、0760-22587253承办法官:杨福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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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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