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温瓯市监处字〔2019〕273号 | - |
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并未进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索证索票,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且最终以合格品进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活性炭车用高纯度尿素溶液(AUS32)产品,并建议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壹仟叁佰伍拾捌元整(1358元);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肆拾贰元整(342元)。罚没合计壹仟柒佰元整(17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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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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