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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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蒋小华、蒋泽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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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蒋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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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兆之、无锡凯斯锐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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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安兆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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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王秀金、顾正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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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王秀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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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徐书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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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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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徐书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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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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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张洋洋、陈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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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张洋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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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张跃妹、陆铭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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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张跃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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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鲁进洲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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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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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潘杏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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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潘杏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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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张跃妹、陆铭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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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张跃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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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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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82民初22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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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民初2256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 被告- 胡万飞 赵吉鹏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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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吉鹏:本院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赵吉鹏、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胡万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一年七月二日承办人:杜朝阳联系电话:0574-639125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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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2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薛武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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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民初5143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 薛武春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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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民初5143号薛武春:本院受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薛武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司法中心第2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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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3 |
(2021)浙0282民初22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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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赵吉鹏 胡万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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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吉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赵吉鹏、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胡万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天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承办人:杜朝阳联系电话:0574-639125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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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
4 |
(2021)浙0282民初22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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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民初225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赵吉鹏 胡万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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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吉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赵吉鹏、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胡万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天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承办人:杜朝阳联系电话:0574-639125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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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
5 |
(2021)浙0282民初22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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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民初225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赵吉鹏 胡万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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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吉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赵吉鹏、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胡万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天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承办人:杜朝阳联系电话:0574-639125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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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
6 |
(2021)浙0282民初22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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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赵吉鹏 胡万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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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吉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赵吉鹏、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胡万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天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承办人:杜朝阳联系电话:0574-639125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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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
7 |
(2021)浙0282民初22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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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赵吉鹏 胡万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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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吉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赵吉鹏、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胡万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天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一年三月十七日承办人:杜朝阳联系电话:0574-639125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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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8 |
(2021)浙0282民初22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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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民初225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赵吉鹏 胡万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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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吉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赵吉鹏、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胡万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天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一年三月十七日承办人:杜朝阳联系电话:0574-639125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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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9 |
(2021)浙0282民初22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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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民初225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赵吉鹏 胡万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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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吉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赵吉鹏、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胡万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天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一年三月九日承办人:杜朝阳联系电话:0574-639125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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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
10 |
(2021)浙0282民初22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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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赵吉鹏 胡万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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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吉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赵吉鹏、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胡万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天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一年三月九日承办人:杜朝阳联系电话:0574-639125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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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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