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粤0112民初2429号原告广州大湾区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魏乐城、广州中和盛景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无界电子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12民初242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大湾区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无界电子商贸有限公司 魏乐城 广州中和盛景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2429号广州市无界电子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大湾区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魏乐城、广州中和盛景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无界电子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广州大湾区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本院判令:一、判决确认原告与魏乐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WQSY18070009)于2020年9月14日解除;二、判决三被告向原告腾空交还广州市黄埔区黄埔街道黄埔公园28号大湾区数字娱乐产业园A栋10层10001、10002房;三、判决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9月14日的租金135485.44元;四、判决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以当月应付租金为基数,以日3‰为标准,要求自每月租金逾期支付之日起分别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为60733.74元);五、判决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要求以合同约定的租金为标准,从2020年9月15日计至实际腾空交还场地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为35500.5元);六、判决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腾空交还场地的违约金(按房屋占有使用费实际总额的50%计算,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为17750.25元);七、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6月1日至实际腾空交还场地之日止的物业管理费(以每月2240元为标准,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为11200元);八、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物业费的滞纳金(以当月应付物业费为基数,以日3‰为标准,要求自每月逾期支付之日起分别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为2842.56元);九、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水电费共计4973.24元;十、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水电费的滞纳金(以每月实际产生的水电费为基数,以日3‰为标准,要求自每月逾期支付之日起分别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为754.66元);十一、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从2018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的免租期损失18200元并以19600元/月为标准向原告赔偿自腾空交付场地之日起至2021年8月14日止的经济损失;十二、判决被告广州中和盛景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将公司的注册住所广州市黄埔区黄埔街道黄埔公园28号大湾区数字娱乐产业园A栋10层10001、10002房变更登记为其他地址;十三、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29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西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13号)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如需领取材料可联系邱助理83006456.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538472742021-03-2515:15:18:948(2021)粤0112民初2429号原告广州大湾区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魏乐城、广州中和盛景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无界电子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原告,被告,公告,有限公司1155391 收起
...
展开
|
2021-03-24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