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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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长春、张虹、朱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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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706执恢847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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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8-04 | 2021-08-10 |
2 |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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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706执2004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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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8-03 | 2021-08-10 |
3 |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乃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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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706执2064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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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8-03 | 2021-08-10 |
4 |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元欣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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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706执3122号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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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8-03 | 2021-08-10 |
5 |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迎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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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706执22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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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8-02 | 2021-08-10 |
6 |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敏、王涛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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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706执1703号 | 信用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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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8-02 | 2021-08-10 |
7 |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祁军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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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706执1904号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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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8-02 | 2021-08-10 |
8 |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萍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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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706执1910号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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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8-02 | 2021-08-10 |
9 |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薄学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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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706执18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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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8-02 | 2021-08-10 |
10 |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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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706执21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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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8-02 | 2021-08-1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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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连云港航丰贸易有限公司 连云港银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江金华 陈丽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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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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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3 | (2018)苏0703民初159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连云港北粤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陆国平 秦建芳 莫仁华 沈兴根 过伟 余阳 肖勤裕 周仁庆 江苏星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连云港中海物流有限公司 赖浩群 韩银 杨嘉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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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G02 | 2020-09-15 |
4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小员 被告-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连云港天之斌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连云港砀丰贸易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新浦区新城社区徽州大酒店 彭家宏 秦怀松 张涌峰 潘婷婷 秦怀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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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7 | 2020-07-26 |
5 | (2018)苏民终10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连云港中海物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连云港晋新恒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刘丽峰 贾云生 王赵蕊 王东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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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G02 | 2019-11-14 |
6 | (2019)苏07民申1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被申请人- 连云港天之赋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新浦区新城社区徽州大酒店 连云港砀丰贸易有限公司 张涌峰 彭家宏 潘婷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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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1 | 2019-10-29 |
7 | (2019)苏07民申1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被申请人- 连云港天之赋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新浦区新城社区徽州大酒店 连云港砀丰贸易有限公司 张涌峰 彭家宏 潘婷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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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1 | 2019-10-29 |
8 | (2019)苏07民申1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被申请人- 连云港天之赋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新浦区新城社区徽州大酒店 连云港砀丰贸易有限公司 张涌峰 彭家宏 潘婷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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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1 | 2019-10-29 |
9 | (2018)苏0791民初1333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刘东成 被告- 连云港东方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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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G27 | 2019-09-13 |
10 | (2018)苏0791民初1333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刘东成 被告-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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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G45 | 2019-04-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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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炜、梁泽嘉、赵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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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03民初18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赵志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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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703民初1828号赵炜、梁泽嘉、赵志刚: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703民初182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联系电话:0518-85295655联系人:张锦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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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
2 |
(2018)苏0703民初1591号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北粤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星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陆国平、秦建芳、莫仁华、沈兴根、过伟、余阳、肖勤裕、周仁庆借款合同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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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703民初159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连云港北粤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星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陆国平 秦建芳 莫仁华 沈兴根 过伟 余阳 肖勤裕 周仁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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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公告连云港北粤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星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陆国平、秦建芳、莫仁华、沈兴根、过伟、余阳、肖勤裕、周仁庆: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连云港中海物流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人连云港中海物流有限公司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二0二0年一月二十一日承办法官:穆维增电话:0518-8529563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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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 |
3 |
(2019)苏0703执恢333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沈万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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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03执恢3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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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公告沈万冬: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苏0703执恢3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你等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盐河北路189号2号楼2单元401室(丘号01871328-11)予以评估、拍卖,并委托连云港同伦拍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询价,价格为1741326元。因你等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9)苏0703执恢333号执行裁定书及编号为连同伦【2019】0118号网拍资产估价建议书。若对询价结果有异议,提出充分理由可申请重新询价,异议应在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同时在开拍前15个工作日自动清空房产,逾期将强制清空,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2019年9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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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9 |
4 |
(2019)苏0703民初1828号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蒲公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朱凯燕、赵炜、梁泽嘉、赵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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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03民初18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蒲公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朱凯燕 赵炜 梁泽嘉 赵志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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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703民初1828号江苏蒲公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朱凯燕、赵炜、梁泽嘉、赵志刚: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蒲公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朱凯燕、赵炜、梁泽嘉、赵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五个严禁、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开庭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承办法官:张锦程联系电话:0518-8529565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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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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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706民初89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来巧 张乐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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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乐军、张来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苏0706民初892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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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7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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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再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韩家军 再审被申请人- 吕新霞 郑立香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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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诉人韩家军因与被申诉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新霞,原审被告郑立香、彭伟、孟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706民再1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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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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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706民初1449号 | - |
原告-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臣 胥保林 王建东 程琳 尹玉成 连云港世达塑胶有限公司 连云港海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连云港健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李剑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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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2018)苏0706民初1449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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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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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06民初24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士红 程利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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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起诉状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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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3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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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06民初24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红丽 李凤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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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凤华、吴红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1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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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1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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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706民初88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许金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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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706民初88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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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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