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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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85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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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85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 被告- 赵文 云南莱斯蔓咖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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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8517号云南莱斯蔓咖啡有限公司、赵文:本院已立案受理(2021)云0102民初851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8000元;2.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截至2021年4月12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人民币1299.66元;3.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50375%的标准计算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未还本金为计算基数;复利以欠付利息为计算基数);4.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000元;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均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以上1、2、4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人民币33299.66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4月12日)。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西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一年七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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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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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85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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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85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 被告- 赵文 云南莱斯蔓咖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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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8519号云南莱斯蔓咖啡有限公司、赵文:本院已立案受理(2021)云0102民初851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元;2.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截至2021年4月12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人民币334.50元;3.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50375%的标准计算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未还本金为计算基数;复利以欠付利息为计算基数);4.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000元;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均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以上1、2、4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人民币16334.5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4月12日)。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西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一年七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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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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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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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164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云天化联合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莱斯蔓咖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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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云天化联合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莱斯蔓咖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12民初16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云南莱斯蔓咖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云天化联合商务有限公司货款62880元及截至2020年9月15日的违约金50990.58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该笔货款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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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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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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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164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云天化联合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莱斯蔓咖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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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云南云天化联合商务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云0112民初16494号,原告请求判决: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咖啡货款65904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欠付货款金额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15年6月2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计算,其中暂计至2020年9月15日的违约金为50990.58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一)、举证通知书(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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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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