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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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行与安岳县意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米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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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2021民初12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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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7-19 |
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行与安岳县佳达门窗经营部、段佳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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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2021民初12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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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7-19 |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行与刘思余、王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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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2021民初12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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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7-19 |
4 |
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与何波、胡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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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2021民初199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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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人民法院 | 2020-07-17 | 2020-09-21 |
5 |
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与何波、胡丽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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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2021民初1998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人-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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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 2020-06-10 | 2020-09-18 |
6 |
四川省勇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汪洋、王秀菊、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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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2021民初4878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四川省勇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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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 2019-01-28 | 2019-02-18 |
7 |
四川省勇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汪洋、王秀菊、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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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2021民初487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四川省勇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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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 2018-11-14 | 2019-02-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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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省勇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汪洋、王秀菊,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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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2021民初487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四川省勇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行 被告- 汪洋 王秀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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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2021民初4878号原告四川省勇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洋、王秀菊,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偿还代偿的按揭款164542.89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偿款资金占用利息,以164542.8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为标准从原告代偿之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0月31日,金额23501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2月27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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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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