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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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中法民四初字第113-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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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中法民四初字第11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 被告- 温志敏 佛山市宝迅精密五金配件有限公司 唐炽坚 佛山市南海区宝明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宝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杨碧芬 华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卢结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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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中法民四初字第113-2号佛山市南海区宝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宝明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宝迅精密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华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唐炽坚、杨碧芬、温志敏、卢结玲:关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宝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宝明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宝迅精密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华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唐炽坚、杨碧芬、温志敏、卢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2012)佛中法民四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们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2)佛中法民四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宝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628411.41元并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内按年利率6.941%计算)和逾期利息(以各时期实际尚欠本金金额为准,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0233%计算),对未支付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9.0233%计付复利;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宝明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宝迅精密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华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唐炽坚、杨碧芬、温志敏、卢结玲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宝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宝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444.9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3444.97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宝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宝明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宝迅精密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华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唐炽坚、杨碧芬、温志敏、卢结玲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宝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宝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宝明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宝迅精密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华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唐炽坚、温志敏、卢结玲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杨碧芬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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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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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中法民四初字第113-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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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 被告- 佛山市南海区宝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宝明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宝迅精密五金配件有限公司 华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唐炽坚 杨碧芬 温志敏 卢结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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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中法民四初字第113-2号佛山市南海区宝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宝明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宝迅精密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华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唐炽坚、杨碧芬、温志敏、卢结玲:关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宝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宝明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宝迅精密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华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唐炽坚、杨碧芬、温志敏、卢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2012)佛中法民四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们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2)佛中法民四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宝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628411.41元并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内按年利率6.941%计算)和逾期利息(以各时期实际尚欠本金金额为准,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0233%计算),对未支付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9.0233%计付复利;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宝明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宝迅精密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华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唐炽坚、杨碧芬、温志敏、卢结玲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宝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宝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444.9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3444.97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宝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宝明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宝迅精密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华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唐炽坚、杨碧芬、温志敏、卢结玲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宝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宝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宝明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宝迅精密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华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唐炽坚、温志敏、卢结玲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杨碧芬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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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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