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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险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存续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开发区海源北路769号民爆大厦科研1号楼六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375
    • 法院公告 3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37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周乐贵、聂宗翠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附带民事赔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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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627执958号 附带民事赔偿

    当事人-周乐贵
    聂宗翠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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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雄县人民法院 2021-05-14 2021-06-04
    2

    叶红丽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张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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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2527民初64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张彪
    叶红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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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泸西县人民法院 2021-04-08 2021-05-12
    3

    叶红金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张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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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2527民初64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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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泸西县人民法院 2021-04-08 2021-05-12
    4

    刘翠莲、刘发荣、赵彩芝、叶勋宇、叶剑兵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张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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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2527民初64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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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泸西县人民法院 2021-04-08 2021-05-12
    5

    彭正方、马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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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桂10民终71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彭某
    马书
    彭正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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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30 2021-07-02
    6

    张华会与查文健、麻栗坡县恒阳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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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2601民初105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张华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查文健
    麻栗坡县恒阳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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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山市人民法院 2021-03-10 2021-04-27
    7

    杨刘金与查文健、麻栗坡县恒阳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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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2601民初105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杨刘金
    查文健
    麻栗坡县恒阳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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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山市人民法院 2021-03-03 2021-03-23
    8

    陈建华与林德高、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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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325民初8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陈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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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2021-03-01 2021-05-11
    9

    杨金义与周训才、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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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4民初622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杨金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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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2021-02-25 2021-05-07
    10

    沈某、张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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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503民初8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沈某
    张某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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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02-03 2021-02-09

    法院公告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何茂荣 谢彦庆 何佳佑 林见象 何佳恩 被告- 赵云开 赵建坤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师宗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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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G29 2017-10-31
    2 (2017)苏0482民初1461号 -

    原告- 季建平 被告- 戚传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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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G77 2017-10-12
    3 - -

    原告- 季建平 被告- 戚传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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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G50 2017-05-11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云0102民初18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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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2民初1894号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被告- 仆红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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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1894号仆红军: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02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仆红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人民币74937元;二、驳回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3元,由被告仆红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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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3
    2

    (2020)浙0602民初10349号原告原告肖永亮与被告尹亚保、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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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民初1034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肖永亮 被告- 尹亚保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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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尹亚保(公民身份号码3202231968****5216):本院受理原告肖永亮与被告尹亚保、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10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给原告肖永亮2000元;二、被告尹亚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给原告肖永亮700元;三、驳回原告肖永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肖永亮负担5元,由被告尹亚保负担45元,应由被告负担部分,被告尹亚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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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1
    3

    (2021)云0102民初18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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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2民初1894号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被告- 仆红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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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1894号仆红军: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偿金74937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12月3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计算标准计算,直至欠款结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门法庭第四法庭(昆明市华山东路52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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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9
    4

    (2020)浙0602民初10349号原告肖永亮诉被告尹亚保、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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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民初1034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肖永亮 被告- 尹亚保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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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尹亚保(公民身份号码3202231968****5216):本院受理原告肖永亮与被告尹亚保、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1034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后果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此次交通事故对本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修理费:2700元,误工费:300元,共计3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27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赵珠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傅晓玲、人民陪审员陶茂华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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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6
    5

    (2020)浙0602民初10349号原告肖永亮诉被告尹亚保、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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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民初1034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肖永亮 被告- 尹亚保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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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尹亚保(公民身份号码3202231968****5216):本院受理原告肖永亮与被告尹亚保、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1034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后果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赔偿此次交通事故对本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修理费:2700元,误工费:300元,共计3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29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赵珠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傅晓玲、人民陪审员陶茂华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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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1
    6

    (2020)云0102民初128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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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民初12826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被告- 郑棱珊 杨泳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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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12826号杨泳智、郑棱珊: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云0102民初128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泳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支付借款理赔款人民币184889.79元,并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该笔款项自2020年7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郑棱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98元,保全诉讼费1444元,由被告杨泳智、郑棱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北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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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1
    7

    (2020)云0111民初1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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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1民初135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原告- 张保禄 张国民 张国庆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宁波裕米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何建平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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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135号何建平、宁波裕米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保禄、张国庆、张国民诉被告何建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宁波裕米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1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保禄、张国庆、张国民各项经济损失110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保禄、张国庆、张国民各项经济损失200000元。三、被告宁波裕米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保禄、张国庆、张国民各项经济损失216151.4元,并支付何建平前期垫付费用20000元;四、驳回原告张保禄、张国庆、张国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00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承担142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承担2593元,由被告宁波裕米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3061元,由原告张保禄、张国庆、张国民承担862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部门:关上人民法庭承办人:孙华联系人:李凡联系电话:0871-67173710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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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2
    8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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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3民初840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李存芬 被告-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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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20)云0103民初8409号原告李存芬诉被告杨云良、崔正保、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存芬主张:2019年12月22日18时50分,原告步行于昆明市盘龙区滇源街道办事处大哨村内的便道,被告驾驶的云A33039车辆碰撞原告致其受伤,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认定,该事故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当晚20时2分,原告因头部疼痛送至嵩明县医院,初步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入院治疗。次日9时50分,原告转院到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甘美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原告为:1多发性大脑挫裂伤,2蛛网膜下腔出血,3硬膜外血肿,4颞骨骨折,5顶骨骨折。原告花费医疗费用35000元左右已由被告支付,原告在诉请中已扣除不重复主张,其它应赔偿费用被告未支付。起诉前,原告与被告沟通,但被告女婿态度恶劣,拒不提供相关保险单据,认为事情过去半年多,早就了结了,不应再找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告除了应付医疗费外还应当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40690元。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拒不赔偿,事故发生地为昆明市盘龙区,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选择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40690元。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包含答辩期),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的上午十时(2020年12月31日)在龙泉法庭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公告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以及开庭时间是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昆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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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4
    9

    (2016)渝0115民初85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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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115民初859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廖皓宇 被告- 刘泽林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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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6)渝0115民初8594号刘泽林:本院受理廖皓宇诉刘泽林、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5民初85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4月14日上传日期:2017年04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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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4-14
    10

    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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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文山州雄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西畴分公司 勐海县版纳普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勐海云海混凝土有限公司 西双版纳金穗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景洪胜利橡胶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文山营销服务部 福建省毅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景洪市第二机砖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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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公告:2015年02月02日08时30分于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坤明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赟,党映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2015年02月02日08时30分于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原审原告)唐茂生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勐海县版纳普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2015年02月02日15时10分于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岩晒合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2015年02月02日15时10分于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岩温坎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岩温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岩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开庭公告:2015年02月03日08时30分于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李波;原审第三人:勐海云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双版纳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双版纳奥克利生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2015年02月03日08时30分于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文山营销服务部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正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林波,文山州雄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西畴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开庭公告:2015年02月03日15时10分于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毅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兴南,杨日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2015年02月03日15时10分于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仕全,陈春寿,李树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2015年02月04日08时30分于本院公开开庭审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双版纳金穗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陈世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2015年02月04日08时30分于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陈立才;上诉人(原审被告)景洪市第二机砖厂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自跃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开庭公告:2015年02月04日15时10分于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梦达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2015年02月04日15时10分于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原审原告)玉光炳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文强离婚纠纷一案。开庭公告:2015年02月05日08时30分于本院公开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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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1-2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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