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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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云南联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陈兴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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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联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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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云南联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吴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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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云南联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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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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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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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985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联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被告- 陈兴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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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0)云0103民初9850号原告云南联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兴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20年1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旋挖钻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用原告规格型号为土力260的旋挖钻机一台以及旋挖钻机配套机手一人、钻头、钻杆等配套设备,月租金人民币14万元,租赁期限自2020年1月22日开始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承租方自己到昆明花之城将租赁物装车运输到工地施工。租赁物使用完毕后,承租方负责把租赁物送回昆明市花之城基地,并承担相关费用。第一月租赁费用于合同签订时支付,此后每月提前5日付下月租金,逾期支付的,按每日0.067%(月2%)计算资金占用费。合同签订当天,被告运走租赁物,后于2020年4月10日送回租赁物,总计租赁期限为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4月10日,共计3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应付租金42万元,扣除原告优惠的免租期12天共计5.6万元(14万×30天×12天),尚欠租金人民币36.4万元。此外,合同约定机手为1人,费用含在租金内,但被告实际使用机手3人,多出两名机手,用工时间分别为49日和10日,双方口头约定机手费用每日400元,共计欠付原告机手费用23600元。被告至今未按约支付相应款项,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人民币364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机手费用人民币23600元;三、判令被告以所欠租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20年8月19日的金额为人民币504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其它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12月30日10:30在本院龙泉法庭(地址:昆明市盘龙区龙华路633号万派中心绿竹大厦5楼,联系电话:1572189177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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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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