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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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桐应急罚字[2021]第2000005号 | 桐乡市应急管理局 |
2020年11月13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与安全专家对浙江吉高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小化工”专项整治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甲类车间电机防爆接线未采用防爆挠性管,电子秤不防爆,穿线未采用镀锌管”。浙江吉高实业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设计、安装、使用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10.2.6“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的标准。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1份;2、浙江吉高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方元春、安全管理员岳荣法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现场照片1份;4、危化企业检查记录表;5、浙江吉高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2020年12月4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向浙江吉高实业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桐应急告〔2020〕69号),浙江吉高实业有限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决定对浙江吉高实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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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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