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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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白山地税稽罚〔2017〕13号 |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白山地税稽罚〔2017〕13号白山欧亚中吉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6255894716487)经我局(所)2017年3月15日起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你单位2014年为宣传产品发放一些纪念品合计金额80400元,未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00元;你单位2015年应补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24元,2016年应补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1623.10元。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决定对你单位2014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00元,处应扣未扣税款50%的罚款,罚款金额100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你单位2015年应补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24元,2016年应补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1623.10元,处以50%的罚款,罚款金额823.55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873.55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白山市江源区地方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白山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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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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