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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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大友化工物资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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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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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大友化工物资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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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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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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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4102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广州大友化工物资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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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4102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广州大友化工物资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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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4102号广州大友化工物资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广州大友化工物资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12民初4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大友化工物资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贷款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利息为3836611.1元,自2021年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同时扣除罚息计算复利部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539946252021-07-1916:53:26:644(2021)粤0112民初4102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广州大友化工物资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公告,判决,广东省,罚息,复利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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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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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4102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广州大友化工物资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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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4102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广州大友化工物资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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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4102号广州大友化工物资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广州大友化工物资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广州大友化工物资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其拖欠的债务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拖欠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4749751.97元);2.本案的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2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24日9: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538638502021-04-0716:22:21:381(2021)粤0112民初4102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广州大友化工物资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送达,原告,化工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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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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