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绍税二稽罚[2019]288 | 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6年1月收到2份已确认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单位是杭州蓝优物资有限公司,金额合计171614.10元,税额合计29174.40元,价税合计200788.50元。你单位对上述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29174.40元已在2016年1月进行申报抵扣,对应的成本在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没有纳税调整。你单位于2016年8月补缴进项税额29174.40元,滞纳金2392.30元。你单位应调增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同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你单位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458.72元,教育费附加875.23元,地方教育费附加583.49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以及《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第38点的规定处罚决定:对该企业取得2份机打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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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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