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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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专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勐境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南国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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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3933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专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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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1-07-14 | 2021-08-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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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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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3933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专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勐境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云南国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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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3933号原告云南专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勐境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南国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03民初3933号民事判决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国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专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人340000元;二、被告云南国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法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专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以上述院款项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损失;三、驳回原告云南专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39元由被告云南国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6545元,由原告云南专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694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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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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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3933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专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勐境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云南国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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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3933号原告云南专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勐境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南国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支付推广费用人民币340000元;及按照违约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倍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至还清之日止,违约金暂计:35902.11元(以340000元为本金,按每年8.3%计算,自2019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2021年2月20日,共计458天)。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20000元。以上合计395902.11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两被告连带承担。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4楼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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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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