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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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严朝国、李安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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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严朝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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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中建电力劳务(深圳)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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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中建电力劳务(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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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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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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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7406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严松 被告- 深圳龙岗区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铜仁市方圆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刘德桥 中建电力建设服务(广东)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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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7民初37406号 刘德桥、铜仁市方圆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原告严松与被告刘德桥、深圳龙岗区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铜仁市方圆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建电力建设服务(广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3740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刘德桥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人民币28,325元及利息,利息以28,325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自2021年6月1日起算,直至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1月1日,为人民币457.12元(28,325×3.85%÷365×153=457.12);2、判决被告圳龙岗区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铜仁市方圆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建电力建设服务(广东)有限公司清偿原告上述工资款及利息;3、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16日14时30分在龙岗第三十一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院联系人:陈骏翔 电话:0755-28923531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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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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