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东旅)应急罚〔2022〕001号 |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12-31对你单位涉嫌未对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n 现查明:2021年12月31日,东钱湖镇安监所执法人员郁彬筠、裘挺对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耷河工业区康兴路9号的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海强压铸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厂房出租给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炜豪五金厂用于锌合金打磨作业,但未与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炜豪五金厂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炜豪五金厂涉爆粉尘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或定期检查,致使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炜豪五金厂易燃易爆的粉尘场所员工随意吸烟,防火措施失效,易造成群死群伤的较大安全事故隐患,这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之规定。\n\n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n["现场检查照片1份,用以证明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海强压铸厂未对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炜豪五金厂涉爆粉尘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或定期检查,致使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炜豪五金厂易燃易爆的粉尘场所员工随意吸烟,防火措施失效,易造成群死群伤的较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属实","询问笔录2份,用以证明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海强压铸厂将厂房出租给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炜豪五金厂用于锌合金打磨作业,但未与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炜豪五金厂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炜豪五金厂涉爆粉尘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或定期检查,致使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炜豪五金厂易燃易爆的粉尘场所员工随意吸烟,防火措施失效,易造成群死群伤的较大安全事故隐患","公司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资料,用以证明当事人的主体适格"]\n本机关于2022年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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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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