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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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99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 当事人- 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张小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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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与被告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12民初9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借款本金105828.26元,并共同支付截止2020年12月20日的利息、复利11665.33元,及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0105060129160624530000050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前述利息、罚息、复利的总和合计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上限);二、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律师费1266.06元;三、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追偿;四、驳回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对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6元(前款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已预交),由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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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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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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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98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 当事人- 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张小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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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诉被告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12民初9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借款本金117871.59元,并共同支付截止2020年12月20日的利息、复利13600.38元,及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0105060129160624530000045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前述利息、罚息、复利的总和合计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上限);二、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律师费1395.98元;三、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追偿;四、驳回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对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8元(前款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已预交),由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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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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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99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 当事人- 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张小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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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与被告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12民初9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借款本金126365.48元,并共同支付截止2020年12月20日的利息、复利14580.35元,及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0105060129160624530000067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前述利息、罚息、复利的总和合计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上限);二、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律师费1483.08元;三、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追偿;四、驳回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对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8元(前款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已预交),由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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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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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99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 当事人- 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张小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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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与被告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12民初9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借款本金113968.91元,并共同支付截止2020年12月20日的利息、复利13149.95元,及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0105060129160624530000065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前述利息、罚息、复利的总和合计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上限);二、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律师费1355.43元;三、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追偿;四、驳回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对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0元(前款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已预交),由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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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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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100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 当事人- 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张小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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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与被告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12民初10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借款本金175783.06元,并共同支付截止2020年12月20日的利息、复利20282.37元,及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0105060129160624530000016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前述利息、罚息、复利的总和合计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上限);二、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律师费1992.96元;三、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追偿;四、驳回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对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2元(前款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已预交),由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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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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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100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 当事人- 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张小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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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与被告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12民初10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借款本金341906.93元,并共同支付截止2020年12月20日的利息、复利39450.19元,及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0105060129160624530000010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前述利息、罚息、复利的总和合计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上限);二、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律师费3706.58元;三、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追偿;四、驳回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对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76元(前款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已预交),由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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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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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99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 当事人- 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张小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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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诉被告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12民初9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借款本金134859.36元,并共同支付截止2020年12月20日的利息、复利15560.38元,及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0105060129160624530000048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前述利息、罚息、复利的总和合计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上限);二、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律师费1570.94元;三、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追偿;四、驳回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对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0元(前款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已预交),由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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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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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100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 当事人- 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张小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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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与被告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12民初10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借款本金913353.47元,并共同支付截止2020年12月20日的利息、复利105385.56元,及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0105060129160622530000054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前述利息、罚息、复利的总和合计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上限);二、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律师费9377.59元;三、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追偿;四、驳回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对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54元(前款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已预交),由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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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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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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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98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 当事人- 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张小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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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诉被告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12民初98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借款本金228291.14元,并共同支付截止2020年12月20日的利息、复利26340.95元,及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0105060129160624530000011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前述利息、罚息、复利的总和合计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上限);二、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律师费2534.38元;三、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追偿;四、驳回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对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58元(前款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已预交),由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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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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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98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 当事人- 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张小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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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诉被告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12民初9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借款本金160340.71元,并共同支付截止2020年12月20日的利息、复利18500.43元,及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0105060129160622530000062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前述利息、罚息、复利的总和合计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上限);二、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律师费1833.77元;三、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追偿;四、驳回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对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4元(前款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已预交),由云南金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润田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张小林、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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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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