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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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583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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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58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建装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百隆家具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城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深圳市平平安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深圳市海福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泽装饰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世中皇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凯斯宝玛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蒂诗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兴隆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诚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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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5835号深圳市盛世中皇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诚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城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深圳市凯斯宝玛贸易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告刘小芳、深圳市海福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城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深圳市凯斯宝玛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平平安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瑞兴隆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泽装饰有限公司、管纪忠、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装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世中皇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百隆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诚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海蒂诗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5835号。现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3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你届时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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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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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583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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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58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告- 刘小芳 深圳市海福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城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深圳市凯斯宝玛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平平安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兴隆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泽装饰有限公司 管纪忠 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装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世中皇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百隆家具有限公司 深圳市诚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蒂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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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5835号深圳市盛世中皇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诚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城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深圳市凯斯宝玛贸易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告刘小芳、深圳市海福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城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深圳市凯斯宝玛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平平安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瑞兴隆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泽装饰有限公司、管纪忠、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装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世中皇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百隆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诚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海蒂诗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583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贷款提前到期,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清偿截至2020年9月17日的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00,514,428.44元(其中,本金人民币99,730,463.88元,贷款利息人民币783,964.56元),以及2020年9月18日至实际清偿日按合同约定和人民银行规定产生的利息(含贷款利息、罚息及复利)。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在编号为HTZ442008086LDZJ202000015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被告二所有并抵押给原告的房产(详见原告与被告二签署的编号为抵2020流28825景苑的《抵押合同》),有权依法处置并就处置所得价款予以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一在编号为应质2020流28825景苑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以不低于人民币25000万元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具体见合同约定),并已办理质押登记,原告有权就该部分应收账款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在编号为HTZ442008086LDZJ202000015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股权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被告三所有并质押给原告的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574股股票,有权依法处置并就处置价款予以优先受偿。5.判令被告四对被告一在编号为HTZ442008086LDZJ202000015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股权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被告四所有并质押给原告的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66668股股票,有权依法处置并就处置价款予以优先受偿。6.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在编号为HTZ442008086LDZJ202000015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判令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被告十一、被告十二、被告十四、被告十五各自分别对被告一在编号为HTZ442008086LDZJ202000015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务本金人民币壹仟万元及利息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8.判令被告十三对被告一在编号为HTZ442008086LDZJ202000015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务本金人民币玖佰捌拾万元及利息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9.判令十五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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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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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583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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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58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建装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百隆家具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城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深圳市平平安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深圳市海福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泽装饰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世中皇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凯斯宝玛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蒂诗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兴隆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诚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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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5835号深圳市盛世中皇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诚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城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深圳市凯斯宝玛贸易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告刘小芳、深圳市海福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城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深圳市凯斯宝玛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平平安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瑞兴隆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泽装饰有限公司、管纪忠、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装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世中皇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百隆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诚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海蒂诗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583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贷款提前到期,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清偿截至2020年9月17日的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00,514,428.44元(其中,本金人民币99,730,463.88元,贷款利息人民币783,964.56元),以及2020年9月18日至实际清偿日按合同约定和人民银行规定产生的利息(含贷款利息、罚息及复利)。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在编号为HTZ442008086LDZJ202000015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被告二所有并抵押给原告的房产(详见原告与被告二签署的编号为抵2020流28825景苑的《抵押合同》),有权依法处置并就处置所得价款予以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一在编号为应质2020流28825景苑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以不低于人民币25000万元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具体见合同约定),并已办理质押登记,原告有权就该部分应收账款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在编号为HTZ442008086LDZJ202000015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股权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被告三所有并质押给原告的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574股股票,有权依法处置并就处置价款予以优先受偿。5.判令被告四对被告一在编号为HTZ442008086LDZJ202000015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股权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被告四所有并质押给原告的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66668股股票,有权依法处置并就处置价款予以优先受偿。6.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在编号为HTZ442008086LDZJ202000015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判令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被告十一、被告十二、被告十四、被告十五各自分别对被告一在编号为HTZ442008086LDZJ202000015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务本金人民币壹仟万元及利息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8.判令被告十三对被告一在编号为HTZ442008086LDZJ202000015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务本金人民币玖佰捌拾万元及利息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9.判令十五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9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并于2021年05月20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成员为刘茹、尚彦卿、付璐奇。请你届时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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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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