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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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威尔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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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2197号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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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8-11 |
| 2 |
深圳市信毅科技有限公司、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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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知民终894号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信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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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7-16 | 2021-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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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凯锐致诚贸易有限公司、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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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知民终573号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上诉人-莆田市凯锐致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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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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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展鸣电气有限公司,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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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3923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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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4-04 |
| 5 |
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星之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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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知民初676号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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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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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江文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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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知民初684号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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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04 | 2021-01-21 |
| 7 |
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惠州模友行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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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73知民初774号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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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2020-12-25 | 2021-01-04 |
| 8 |
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珠海市三只青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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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73知民初708号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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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2020-12-25 | 2021-01-04 |
| 9 |
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八匹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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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73知民初709号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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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2020-12-25 | 2021-01-04 |
| 10 |
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启恒佳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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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73民初423号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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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0-12-21 | 2021-04-04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03民初226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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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2262号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俏金林商贸有限公司 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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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2262号深圳市俏金林商贸有限公司: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俏金林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初22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故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人民币2300元,多预交人民币1775元退还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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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
| 2 |
(2020)粤03民初513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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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5134号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原告- 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领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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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5134号深圳市领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领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513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以及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00802299.2发明专利权的商品行为,销毁库存;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27日14时30分在第二十六庭进行证据交换及法庭调查,于2021年08月03日14时30分在第二十六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法院联系人:刘轩电话:0755-8353567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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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 3 |
(2021)粤03民初16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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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初166号 | - |
原告- 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域美传承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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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初166号深圳市域美传承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你侵害发明专利权[ZL00802299.2、名称为伸缩装置和三脚架]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初1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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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 |
| 4 |
(2020)粤03民初226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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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2262号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原告- 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俏金林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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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2262号深圳市俏金林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俏金林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2262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诉讼材料请通过EMS邮寄至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姜黎珊。本院定于2021年07月07日09时30分在深圳知识产权法庭第二十六庭进行证据交换,并于当日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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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
| 5 |
(2020)粤03民初226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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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2262号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俏金林商贸有限公司 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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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2262号深圳市俏金林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俏金林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2262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诉讼材料请通过EMS邮寄至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姜黎珊。本院定于2021年07月07日09时30分在深圳知识产权法庭第二十六庭进行证据交换,并于当日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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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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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226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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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2264号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原告- 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郑杰鹏 深圳市派盛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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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2264号郑杰鹏、深圳市派盛达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杰鹏、深圳市派盛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送达本案的开庭传票及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天内。证据交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14:00,地点为本院诉讼服务大厅。开庭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14:30,地点为本院第五审判庭。你单位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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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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