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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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成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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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王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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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王成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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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王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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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学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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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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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学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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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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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学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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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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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成都聚林猕猴桃种植有限公司、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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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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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都江堰市聚农猕猴桃种植有限公司、成都聚林猕猴桃种植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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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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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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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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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聚林猕猴桃种植有限公司;都江堰市聚农猕猴桃种植有限公司;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都江堰市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李学刚;王成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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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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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聚林猕猴桃种植有限公司;都江堰市聚农猕猴桃种植有限公司;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都江堰市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李学刚;王成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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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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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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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81执2986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25 | 详情 |
2 | (2019)川0181执1279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2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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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九鼎司鉴(2019)007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对都江堰市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李学刚房屋评估结果及网拍公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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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执3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都江堰市聚农猕猴桃种植有限公司 都江堰市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 成都聚林猕猴桃种植有限公司 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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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执30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申请执行成都聚林猕猴桃种植有限公司、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都江堰市聚农猕猴桃种植有限公司、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都江堰市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李学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评估。2019年4月30日,成都九鼎房地产交易评估有限公司以九鼎司鉴(2019)007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确认:一、被执行人李学刚所有的以下十四处房产评估价值:1、幸福镇莲花堰路“都江华府一期”71号7栋1层1号(权0282837),建筑面积:185.87平方米,评估价:340.33万元;2、幸福镇莲花堰路“都江华府一期”71号7栋1层2号(权0282839),建筑面积:95.34平方米,评估价:176.31万元;3、幸福镇莲花堰路“都江华府一期”71号7栋2层1号(权028284,建筑面积:297.32平方米,评估价:296.43万元;4、幸福镇莲花堰路“都江华府一期”71号7栋3层1号(权0282844)建筑面积:297.32平方米,评估价:242.52万元;5、幸福镇莲花堰路“都江华府一期”71号8栋1层1号(权0282846),建筑面积:109.51平方米,评估价:200.51万元;6、幸福镇莲花堰路“都江华府一期”71号8栋1层2号(权0282847),建筑面积:107.64平方米,评估价:197.09万元;7、幸福镇莲花堰路“都江华府一期”71号8栋1层3号(权0282848),建筑面积:70.33平方米,评估价:130.06万元;8、幸福镇莲花堰路“都江华府一期”71号8栋1层4号(权0282849),建筑面积:115.81平方米,评估价:212.05万元;9、幸福镇莲花堰路“都江华府一期”71号8栋1层5号(权0282855),建筑面积:102.87平方米,评估价:188.35万元;10、幸福镇莲花堰路“都江华府一期”71号8栋1层6号(权0282854),建筑面积:119.78平方米,评估价:219.32万元;11、幸福镇莲花堰路“都江华府一期”71号8栋2层1号(权0282853),建筑面积:757.42平方米,评估价:732.27万元;12、幸福镇莲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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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1 |
2 |
上诉人李学刚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及被告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聚林猕猴桃种植有限公司、都江堰市聚农猕猴桃种植有限公司、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都江堰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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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民终1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李学刚 被上诉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及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聚林猕猴桃种植有限公司 都江堰市聚农猕猴桃种植有限公司 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都江堰市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 王成华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 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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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李学刚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及原审被告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聚林猕猴桃种植有限公司、都江堰市聚农猕猴桃种植有限公司、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都江堰市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王成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川民终1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本案按上诉人李学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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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
3 |
(2018)川0191民初8580号原告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刚、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风险提示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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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858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李学刚 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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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8580号原告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刚、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0191民初8580号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风险提示书。判决如下:一、李学刚、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860000元,利息5628546.67元,合计18488546.67元。二、李学刚、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286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242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7424元,由李学刚、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前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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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6 |
4 |
(2018)川0191民初8579号原告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刚、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风险提示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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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857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李学刚 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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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8579号原告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刚、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0191民初8579号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风险提示书。判决如下:一、李学刚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650000元、利息1821726.67元,计11471726.67元、资金占用利息(以本金96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结清之日止);二、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李学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416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9168元,由李学刚、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前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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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6 |
5 |
(2018)川0181民初2884号原告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刚、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送达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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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81民初288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李学刚 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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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81民初2884号原告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刚、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学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七笔借款共计本金3818998.20元;二、被告李学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月息2%,向原告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本判决第一判项借款本金的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第一笔:以借款本金507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1日开始计算利息至实际结清之日止;第二笔:以借款本金49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1日计算利息至实际结清之日止;第三笔:以借款本金506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9日开始计算利息至实际结清之日止;第四笔:以借款本金505644.44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1日开始计算利息至实际结清之日止;第五笔:以借款本金504792.64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21日开始计算利息至实际结清之日止;第六笔:以借款本金663227.78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22日开始计算利息至实际结清之日止;第七笔:以借款本金641833.34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2日开始计算利息至实际结清之日止);三、被告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663227.78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月息2%,该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11月22日开始计算利息至实际结清之日止)、借款本金641833.34元及其利息(计算方式:按月息2%,该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2日始计算利息至实际结清之日止)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依法驳回原告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54元,由被告李学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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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
6 |
原告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刚、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送达庭前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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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81民初288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李学刚 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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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81民初2884号原告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刚、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03442.51元及利息。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3日11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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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0 |
7 |
(2018)川0191民初8580号原告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刚、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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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858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李学刚 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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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8580号原告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刚、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三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488546.67元;2、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3636080.85元(利息期限计算至2018年4月10日,月利率为2%,2018年4月11日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的利息据实计算);3、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口头裁定笔录、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21日13:30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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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3 |
8 |
(2018)川0191民初8579号原告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刚、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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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857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李学刚 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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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8579号原告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刚、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三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488546.67元;2、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3636080.85元(利息期限计算至2018年4月10日,月利率为2%,2018年4月11日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的利息据实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口头裁定笔录、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21日13:30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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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3 |
9 |
(2017)川01民初3831号上诉状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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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初38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 被告- 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聚林猕猴桃种植有限公司 都江堰市聚农猕猴桃种植有限公司 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都江堰市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 李学刚 王成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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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诉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聚林猕猴桃种植有限公司、都江堰市聚农猕猴桃种植有限公司、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都江堰市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李学刚、王成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李学刚就(2017)川01民初383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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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1 |
10 |
(2017)川01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补正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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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初38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都江堰市聚农猕猴桃种植有限公司 都江堰市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 成都聚林猕猴桃种植有限公司 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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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2018年5月15日对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被告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聚林猕猴桃种植有限公司、都江堰市聚农猕猴桃种植有限公司、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都江堰市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李学刚、王成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01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九页第一段最后一行“质权登记编号为510181000333”补正为“质权登记编号为510181100033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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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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