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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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朝斌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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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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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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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朝斌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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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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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广州市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珠江新城分公司与冯朝斌、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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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珠江新城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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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州市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珠江新城分公司、冯朝斌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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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珠江新城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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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冯朝斌、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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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冯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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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冯朝斌、广州市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珠江新城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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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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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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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106执12852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0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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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冯朝斌、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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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588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冯朝斌 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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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5883号冯朝斌、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冯朝斌、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15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44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二、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442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冯朝斌向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水电费的违约金(以10223.59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582.99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2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以不超过所欠本金为限);四、驳回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14元,由冯朝斌、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冯朝斌、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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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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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冯朝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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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588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冯朝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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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15883号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冯朝斌: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冯朝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4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9月14日9时15分-10时30分在第58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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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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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4423号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朝斌、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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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442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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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4423号冯朝斌、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朝斌、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上诉请求判令:1.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442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538559892021-03-3115:35:20:51联系人:朱爱玲、李吉思(2020)粤0106民初34423号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朝斌、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冯朝斌、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联系人:朱爱玲、李吉思电话:020-8300855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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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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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4423号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朝斌、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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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442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冯朝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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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4423号冯朝斌、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朝斌、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冯朝斌支付原告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欠缴2018年2月21日至2018年3月20日期间逾期缴纳的电费9305.05元、水费918.54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冯朝斌支付原告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欠缴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4月17日期间逾期缴纳的电费3276.81元、水费306.18元;三、被告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冯朝斌所负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414元,由原告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69元,被告冯朝斌、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4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538259012021-03-1016:24:34:891联系人:朱爱玲、李吉思(2020)粤0106民初34423号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朝斌、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冯朝斌、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联系人:朱爱玲、李吉思电话:020-8300855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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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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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4423号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朝斌、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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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442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冯朝斌 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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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4423号冯朝斌、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朝斌、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18年2月21日至2018年3月20日期间逾期缴纳的电费9305.05元、水费918.54元、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4月11日起算,每日按欠缴费用千分之一计算);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4月17日期间逾期缴纳的电费3276.81元、水费306.18元、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4月18日起算,每日按欠缴费用千分之一计算)。2、被告二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4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6544282020-11-1716:00:15:317联系人:蒲肖明、陈穗芳(2020)粤0106民初34423号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朝斌、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冯朝斌、广州市芭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联系人:蒲肖明、陈穗芳电话:830086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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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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