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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天轨道

    南京海天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开业
    • 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顶山都市产业园16幢205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原告南京海天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齐明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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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原告-南京海天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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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南通方鑫化工有限公司与安徽海嘉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南京海天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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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南通方鑫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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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再审申请人南京海天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浦口区顶山街道石佛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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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南京海天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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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原告浦口区顶山街道石佛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南京海天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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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浦口区顶山街道石佛社区居民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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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南京海天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余剑锋一案的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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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当事人-南京海天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余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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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原告王中与被告南京海天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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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原告-王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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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南京海天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齐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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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11民初1103号 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 南京海天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 周齐明劳动争议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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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南京海天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齐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0-06-05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1103号周齐明: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海天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齐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二○年六月五日承办法官:吴晓珺联系电话:025-83768661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常宝诉被告杨青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申请人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赵云道路交通管理(道路)管理行政处罚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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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5
    2

    原告南京海天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齐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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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11民初1103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南京海天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 周齐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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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1103号周齐明: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海天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齐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二○年六月五日承办法官:吴晓珺联系电话:025-83768661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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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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