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富卫公罚〔2019〕366号 | 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健康局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吴贵仙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的行为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5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并“及时改正的”裁量标准,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0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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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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