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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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黄胜根与广东电网公司中山供电局、中山市城区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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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一法民一初字第970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黄胜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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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4-08-28 | 2017-12-30 |
2 |
中山市城区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宏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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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城区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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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黄胜根与广东电网公司中山供电局、中山市城区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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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黄胜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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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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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1162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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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162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城区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宏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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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城区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11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中山宏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城区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清偿拖欠的租金10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2.5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城区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中山宏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城区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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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
2 |
(2021)粤2071民初11623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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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162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山市城区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宏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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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城区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山宏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谭俏芬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露珊,刘安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罗丹薇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5月28日下午15时0分在本院沙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0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105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标的额合计:10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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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3 |
(2021)粤2071民初1162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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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162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城区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宏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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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城区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山宏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姚班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曹彩红,黄霞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尉婷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7月6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三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82077.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3582077.7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标的额合计:3582077.7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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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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