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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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常兴、河北亮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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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08执18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宋常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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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1-13 | 2020-02-26 |
2 |
宋常兴与河北亮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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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8民初191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宋常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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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4-29 | 2019-08-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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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冀0108民初1915号宋常兴诉河北亮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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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8民初191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宋常兴 被告- 河北亮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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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亮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常兴与被告河北亮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0108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附判决书内容:一、被告河北亮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宋常兴保证金20000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28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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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9 |
2 |
(2019)冀0108民初1915号宋常兴诉河北亮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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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8民初191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宋常兴 当事人- 河北金草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亮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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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亮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常兴与被告河北亮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河北金草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附: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20000元。二、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按日1%支付违约金18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依法由被告承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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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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