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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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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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执恢184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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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0-10-12 |
2 |
吉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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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终4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吉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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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6-03 | 2020-06-15 |
3 |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刚泰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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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财保82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当事人-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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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0-01-19 | 2020-03-31 |
4 |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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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执484号之二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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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8 | 2019-12-31 |
5 |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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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执484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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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8 | 2019-12-30 |
6 |
大连黑海能源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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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2执1422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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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3 | 2020-10-09 |
7 |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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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2执1423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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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3 | 2020-10-09 |
8 |
洛阳霄云商贸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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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2执1426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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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3 | 2020-10-09 |
9 |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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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2执1424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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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3 | 2020-10-09 |
10 |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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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执483号之一 | - |
申请执行人-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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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0 | 2019-12-1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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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京0102民初3473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明鼐商贸有限公司 金银岛(宁夏)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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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36 | 2019-04-28 |
2 | (2018)京0102民初3473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大连谢布里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金银岛(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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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11 | 2019-04-23 |
3 | (2018)京02民初22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大连黑海能源有限公司 金银岛(宁夏)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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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G01 | 2019-02-12 |
4 | (2018)京02民初22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慧佳维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金银岛(宁夏)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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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G01 | 2019-02-12 |
5 | (2018)京02民初22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大连黑海能源有限公司 金银岛(宁夏)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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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G2G3中缝 | 2019-02-12 |
6 | (2018)京02民初22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包头市广利隆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金银岛(宁夏)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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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G5G8中缝 | 2019-02-12 |
7 | (2018)京02民初22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包头市广利隆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金银岛(宁夏)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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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G01 | 2019-02-12 |
8 | (2018)京02民初22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远驰诺信贸易有限公司 金银岛(宁夏)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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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G01 | 2019-02-12 |
9 | (2018)京02民初22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慧佳维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金银岛(宁夏)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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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G2G3中缝 | 2019-02-12 |
10 | (2018)京02民初22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洛阳霄云商贸有限公司 金银岛(宁夏)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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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G01 | 2019-02-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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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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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初3061号 | 质押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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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初3061号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民初3061号。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2018)粤03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物即应收账款(详见判决书附件一:应收账款质押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可就所得款项优先偿还回购价款合计93,382,892.65元及自2018年8月2日起计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以93,382,892.65元为基数,按照24%/年计算);二、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450,000元;三、驳回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3,959.46元由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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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 |
2 |
(2018)粤03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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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初3062号 | 质押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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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初3062号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民初3062号。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2018)粤03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物即应收账款(详见判决书附件一:应收账款质押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可就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回购价款合计85,360,277.15元以及违约金(截至2018年8月2日的违约金为62,936.36元;2018年8月3日(含当日)之后的违约金,以85,360,277.15元为基数,按照24%/年利率计算至全部回购价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430,800元;三、驳回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2,644.18元,由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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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 |
3 |
(2018)粤03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金银岛(宁夏)供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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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初3062号 | 质押合同纠纷 |
原告-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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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民初3062号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民初3062号。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2018)粤03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物即应收账款(详见判决书附件一:应收账款质押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可就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回购价款合计85,360,277.15元以及违约金(截至2018年8月2日的违约金为62,936.36元;2018年8月3日(含当日)之后的违约金,以85,360,277.15元为基数,按照24%/年利率计算至全部回购价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430,800元;三、驳回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2,644.18元,由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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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 |
4 |
(2018)粤03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金银岛(宁夏)供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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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初3061号 | 质押合同纠纷 |
原告-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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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民初3061号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民初3061号。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2018)粤03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物即应收账款(详见判决书附件一:应收账款质押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可就所得款项优先偿还回购价款合计93,382,892.65元及自2018年8月2日起计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以93,382,892.65元为基数,按照24%/年计算);二、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450,000元;三、驳回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3,959.46元由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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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 |
5 |
(2018)粤03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金银岛(宁夏)供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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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初3062号 | 质押合同纠纷 |
原告-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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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民初3062号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民初3062号。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2018)粤03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物即应收账款(详见判决书附件一:应收账款质押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可就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回购价款合计85,360,277.15元以及违约金(截至2018年8月2日的违约金为62,936.36元;2018年8月3日(含当日)之后的违约金,以85,360,277.15元为基数,按照24%/年利率计算至全部回购价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430,800元;三、驳回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2,644.18元,由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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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
6 |
(2018)粤03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金银岛(宁夏)供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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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初3061号 | 质押合同纠纷 |
原告-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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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民初3061号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民初3061号。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2018)粤03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物即应收账款(详见判决书附件一:应收账款质押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可就所得款项优先偿还回购价款合计93,382,892.65元及自2018年8月2日起计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以93,382,892.65元为基数,按照24%/年计算);二、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450,000元;三、驳回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3,959.46元由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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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
7 |
(2018)粤03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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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初3062号 | 质押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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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初3062号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民初3062号。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2018)粤03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物即应收账款(详见判决书附件一:应收账款质押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可就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回购价款合计85,360,277.15元以及违约金(截至2018年8月2日的违约金为62,936.36元;2018年8月3日(含当日)之后的违约金,以85,360,277.15元为基数,按照24%/年利率计算至全部回购价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430,800元;三、驳回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2,644.18元,由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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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
8 |
(2018)粤03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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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初3061号 | 质押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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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初3061号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民初3061号。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2018)粤03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物即应收账款(详见判决书附件一:应收账款质押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可就所得款项优先偿还回购价款合计93,382,892.65元及自2018年8月2日起计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以93,382,892.65元为基数,按照24%/年计算);二、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450,000元;三、驳回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3,959.46元由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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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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