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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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江 )应急罚〔2019〕178号 | 江干区应急管理局 |
2019年7月25日,江干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杭州东淘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安全紧急疏散出口锁闭、封堵。针对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发出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整改指令书》各一份,你公司运营总监左琳签收了这两份执法文书。2019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存在安全紧急疏散出口锁闭、封堵的违法行为拟予以立案处理。局领导于当日批准对该案作立案处理。现已查明:2019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杭州东淘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确实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存在安全紧急疏散出口锁闭、封堵的违法行为。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2019年7月25日,《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整改指令书》各一份,证明你公司:杭州东淘投资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紧急疏散出口锁闭、封堵的违法行为。2、2019年7月29日,对杭州东淘投资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左琳作的《询问笔录》一份,7月30日,对你公司招商客户经理石磊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安全紧急疏散出口锁闭、封堵的违法行为。3、杭州东淘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4、左琳、石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上述两名被询问人的身份信息。5、杭州东淘投资有限公司对左琳的授权书,证明你公司明确授权左琳代表公司签收我局发出的执法文书。6、现场照片1份,现场执法记录视频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安全紧急疏散出口锁闭、封堵,且你公司的场所属于商务楼,人数超过10人的事实。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2019年8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你公司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你公司在2019年8月7日派运营总监左琳进行陈述申辩称:“你局于2019年7月25日对我公司进行检查,提出1楼、3楼安全紧急疏散出口锁闭,2楼安全紧急疏散出口用柜子封堵,我公司在你们走后将安全紧急疏散出口打开了,2楼的安全紧急疏散出口的柜子也搬走了。其他安全问题我们也积极整改了。希望你局看在我公司积极整改的情节上,对我公司从轻处罚。”。本局认为:你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负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你公司的安全紧急疏散出口必须保持畅通,禁止锁闭、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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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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