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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冠江集团

    昆明冠江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昆明市人民中路39号银顺广场(傲城)21层A区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3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3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沪0115执恢1889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4-16 详情
    2 (2020)沪0115执恢188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4-16 详情
    3 (2020)沪0115执恢1885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4-16 详情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浙0212民初71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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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12民初7171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昆明冠江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源远燃料有限公司 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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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12民初7171号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宁波源远燃料有限公司、孙和成、褚乐意、龚树钢、殷宝珍: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冠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宁波源远燃料有限公司、孙和成、褚乐意、龚树钢、殷宝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昆明冠江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7171号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可在上诉状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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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1
    2

    (2021)浙0212民初71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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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12民初7171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昆明冠江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孙和成 殷宝珍 宁波源远燃料有限公司 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 龚树钢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褚乐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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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12民初7171号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宁波源远燃料有限公司、孙和成、褚乐意、龚树钢、殷宝珍: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冠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宁波源远燃料有限公司、孙和成、褚乐意、龚树钢、殷宝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昆明冠江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7171号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可在上诉状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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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1
    3

    (2021)浙0212民初71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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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12民初7171号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昆明冠江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北京中融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机电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龚树钢 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 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褚乐意 宁波源远燃料有限公司 殷宝珍 孙和成 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 宁波置海物流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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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12民初7171号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宁波置海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源远燃料有限公司、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和成、褚乐意、龚树钢、殷宝珍、北京中融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机电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冠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宁波置海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源远燃料有限公司、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和成、褚乐意、龚树钢、殷宝珍、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企业联合会、北京中融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机电控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追加第三人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联系人:毛冠达0574—87412603邮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1108室邮编:315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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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6
    4

    (2021)浙0212民初71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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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12民初7171号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昆明冠江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龚树钢 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融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褚乐意 中国企业联合会 宁波源远燃料有限公司 殷宝珍 孙和成 中国机电控股有限公司 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 宁波置海物流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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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12民初7171号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宁波置海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源远燃料有限公司、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和成、褚乐意、龚树钢、殷宝珍、北京中融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机电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冠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宁波置海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源远燃料有限公司、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和成、褚乐意、龚树钢、殷宝珍、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企业联合会、北京中融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机电控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追加第三人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联系人:毛冠达0574—87412603邮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1108室邮编:315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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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6
    5

    (2020)浙0212执异1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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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12执异192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原告- 在执行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北京中融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昆明冠江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 宁波置海物流有限公司 宁波源远燃料有限公司 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 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孙和成 褚乐意 龚树钢 殷宝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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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12执异192号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冠江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融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宁波置海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源远燃料有限公司、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和成、褚乐意、龚树钢、殷宝珍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申请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认为中国企业联合会、昆明冠江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融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足额出资,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审查,已作出(2020)浙0212执异2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第三人中国企业联合会、昆明冠江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融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2017)浙0212执1010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中国企业联合会在未缴纳出资50150万元范围内,以(2017)浙0212民初490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向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负担执行费用;三、昆明冠江集团有限公司在未缴纳出资11700万元范围内,以(2017)浙0212民初490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向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负担执行费用;四、北京中融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未缴纳出资9000万元范围内,以(2017)浙0212民初490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向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负担执行费用。五、驳回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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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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