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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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庭与东莞锐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费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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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执7405号 | - |
当事人-东莞锐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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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7-14 | 2021-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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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三德力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东莞锐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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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23154号之一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三德力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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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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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利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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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执保70号 |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
申请人-东莞市利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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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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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盈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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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21335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普盈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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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1-19 | 2021-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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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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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213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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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1-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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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伟柏鸿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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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12894号之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伟柏鸿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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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1-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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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伟柏鸿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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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12901号之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伟柏鸿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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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1-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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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伟柏鸿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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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12903号之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伟柏鸿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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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1-01-14 |
9 |
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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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1290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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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8-24 | 2020-10-13 |
10 |
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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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1290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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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8-24 | 2020-10-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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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8执异145号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与东莞锐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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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执异1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锐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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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8执异145号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锐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刘永浩,人民陪审员杨秀珍,人民陪审员陈丽华。书记员陈月玲。”现变更为“审判长周平,人民陪审员陈丽华,人民陪审员杨秀珍。书记员湛洁珍。” 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上述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现依照法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539889992021-07-1315:50:12:0联系人:周平、湛洁珍(2021)粤0118执异145号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与东莞锐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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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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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执异145号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与东莞锐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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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执异1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锐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外人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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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8执异145号东莞锐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锐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异议人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刘永浩,人民陪审员杨秀珍,人民陪审员陈丽华,书记员陈月玲。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上述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异议人的《执行异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现依照法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538438372021-03-2315:07:27:597联系人:刘永浩、陈月玲(2021)粤0118执异145号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与东莞锐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东莞锐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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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3 |
(2020)粤0307民初3932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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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932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三德力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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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9323号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东莞市三德力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3932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加工费14367.5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35%向原告支付未付加工费逾期利息,自2018年2月1日起算,计算至加工费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为1666.06元【14367.5(元)*4.35%/365(天)*973(天)】;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一至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以上一至四项暂共计16033.56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小额转简易)。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04日10时30分在本院横岗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法院联系人:李开影电话:0755-2862558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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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4 |
(2020)粤0307民初3932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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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932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三德力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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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9323号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东莞市三德力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3932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加工费14367.5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35%向原告支付未付加工费逾期利息,自2018年2月1日起算,计算至加工费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为1666.06元【14367.5(元)*4.35%/365(天)*973(天)】;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一至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以上一至四项暂共计16033.56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小额转简易)。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04日10时30分在本院横岗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法院联系人:李开影电话:0755-2862558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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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5 |
(2019)粤0307民初19664号之一东莞锐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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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9664号之一 | 加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锐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泽浩腾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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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19664号之一东莞锐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泽浩腾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锐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1966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锐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泽浩腾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加工费人民币26057.17元及前述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以26057.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自2019年9月16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锐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泽浩腾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锐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335.84元可向本院申请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十七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8月17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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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7 |
6 |
(2020)粤0307民初39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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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普盈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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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95号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普盈贸易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2020)粤0307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上海普盈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09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2092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18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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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7 |
(2019)粤0307民初2446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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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4465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元金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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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24465号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宝元金实业有限公司诉你方加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元金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408100.7元及利息(利息以408100.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相应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22元、保全费2560.5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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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
8 |
(2019)粤0307民初19664号东莞锐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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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9664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锐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泽浩腾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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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19664号东莞锐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泽浩腾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锐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和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和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3月17日下午16时1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注:本公告于2019年12月17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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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6 |
9 |
(2020)粤0307民初39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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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普盈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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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95号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普盈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395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的货款人民币120920元及自2019年7月9日起至本息清偿之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传票、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诚信诉讼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5月6日9时30分在坪地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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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0 |
10 |
(2019)粤03执321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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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32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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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3211号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246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4日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执3211-1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控制措施;二、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246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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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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