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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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罗伟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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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保24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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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7-15 | 2021-08-06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赖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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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保24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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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7-15 | 2021-08-06 |
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与梁子安、陈婉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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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民初143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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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7-08 |
4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庞伟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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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1103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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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7-01 | 2021-07-29 |
5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蒙广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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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17648号之五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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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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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黄芝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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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270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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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6-30 |
7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与钟家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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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民初22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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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7-13 |
8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李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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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110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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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7-02 |
9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赵瑜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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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19878号之四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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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6-30 |
1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李小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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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1104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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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6-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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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 被告- 杨林松 张小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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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7-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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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4执恢76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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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恢7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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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恢767号叶锡康: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与叶锡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4民初77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粤0604执恢7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上述执行通知书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叶锡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889153.88元及利息、诉讼费等。在上述报告财产令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文书本院已于2021年5月17日向你方的户籍地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六祖镇河步村委河步湴表村二队3号寄出,但未能送达。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本院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邮编:528200承办人:秦绪刚联系电话:0757-83282143本公告刊登于“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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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
2 |
(2021)粤0604执742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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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74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 被告- 陈佰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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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7420号陈佰灵: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诉陈佰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佰灵名下的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西3号碧湖花园1座401采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的方式确定处置参考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854791元,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221879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993314元,取平均价值1023328元为上述房产的评估价值。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估价报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评估报告书的结果有异议,请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本院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邮编:528000联系人:李智惠、刘俊虎联系电话:0757-8290215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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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3 |
(2021)粤0604执742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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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74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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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7420号陈佰灵: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诉陈佰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4民初36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粤0604执74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上述执行通知书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归还本金1203870.66元、利息20934.1元、罚息13.43元、复利33.31元及律师费6800元(暂计至2020年12月11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尚欠本金、利息为基数按照2020年1月1日实行的五年期以上LPR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五年期以上LPR调整的于每年1月1日执行新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受理费78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14845元。在上述报告财产令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文书本院已于2021年4月12日向你方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白泥塘黄金大道86号富景花园雅景B座二层202-203单元寄出,但未能送达。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本院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邮编:528200承办人:李智惠联系电话:0757-82902157本公告刊登于“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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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4 |
(2021)粤0604执26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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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2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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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267号王春红: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申请执行王春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4民初23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作出(2021)粤0604执2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上述执行通知书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王春红立即履行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归还借款本金847952.22元以及利息等款项;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1210.00元。在上述报告财产令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文书本院已于2021年1月8日向你方户籍地址黑龙江省林口县建堂乡马桥河村弄一61号寄出,但未能送达。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本院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邮编:528000承办人:李智惠联系电话:0757-82902157本公告刊登于“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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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
5 |
(2021)粤0604执110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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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11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 被告- 李小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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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1104号李小光: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与李小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4民初33998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4执110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立即履行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确定的义务:一、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989166.69元及利息等款项;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2884元。二、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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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
6 |
(2021)粤0604执110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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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11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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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1103号庞伟杰: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与庞伟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4民初34000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4执11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立即履行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确定的义务:一、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028746.34元及利息等款项;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3109元。二、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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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7 |
(2021)粤0604执27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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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2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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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270号黄芝芬: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与黄芝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4民初23495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4执2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立即履行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确定的义务:一、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098926.57元、利息19687.27元、罚息12.56元、复利28.82元(暂计至2020年9月14日,之后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利息19687.27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利率为定价日所适用的五年期以上LPR上浮10后再上浮50%。每年1月1日为重新定价日);支付律师费68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7421元、财产保全费109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3740元。二、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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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1 |
8 |
(2017)粤06民终692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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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69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 被上诉人- 杨林松 张小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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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6924号杨林松、张小燕: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与被上诉人杨林松、张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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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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