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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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万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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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505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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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5-25 |
2 |
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许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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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505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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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5-25 |
3 |
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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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民特35号 | 社会保险纠纷 |
申请人-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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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5-28 |
4 |
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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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06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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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3-22 |
5 |
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伟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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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9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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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5-13 |
6 |
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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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52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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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5-13 |
7 |
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邵爱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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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52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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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3-25 |
8 |
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石家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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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52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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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3-19 |
9 |
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计勇、陈免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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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710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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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5-07 |
10 |
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邱彩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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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1445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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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0-12-3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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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04民初19642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原告- 广州华荣宝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丰盈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明策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卧佳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至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静龙贸易有限公司 张国强 广州紫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 江西L医用制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名逸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海纳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德恒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广州市粤艺行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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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5-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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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1182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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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182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昆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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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中山昆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中山昆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山昆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移交建筑面积不低于70.84平方物业管理用房;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中山昆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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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2 |
(2021)粤2072民初825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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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825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黎海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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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8251号黎海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黎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1)粤2072民初82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联系电话:0760-23219725、23303829承办法官:吴柏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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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3 |
(2021)粤2072民初50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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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505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刘志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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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5057号刘志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5057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被告刘志海向原告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9月份至2020年10月份未缴纳的物业服务费2352元及违约金529元,共计2881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021)粤2072民初50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刘志海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9日11时30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联系电话:0760-23219725承办法官:吴柏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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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4 |
(2021)粤2072民初50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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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505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黄全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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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5054号黄全发: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全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5054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被告黄全发向原告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7月份至2020年10月份未缴纳的物业服务费2704元及逾期利息690元,共计3394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021)粤2072民初50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黄全发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9日11时00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联系电话:0760-23219725承办法官:吴柏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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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5 |
(2021)粤2071民初1829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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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8298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方晓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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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方晓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1民初1829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向良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卓瑜,王章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蔡家新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9月7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维修款人民币108807.04元以及利息10249.47元(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1月27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以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暂合计为:119056.5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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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
6 |
(2021)粤2072民初825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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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825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黎海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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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8251号黎海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黎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825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被告黎海燕向原告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9月份至2020年10月份未缴纳的物业服务费1162元及违约金261元,共计1423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021)粤2072民初82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黎海燕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9日上午11时00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联系电话:0760-23219725、23210307承办法官:吴柏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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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7 |
(2020)粤2072民初164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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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1648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曾梦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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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16483号曾梦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梦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曾梦华不在户籍地上居住,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0)粤2072民初16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曾梦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88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18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每月物业服务费144.04元为计算基数,每月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自本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19年8月19日前每月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所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2020)粤2072民初1648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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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8 |
(2021)粤2071民初1182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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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182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昆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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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中山昆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翟伟国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开联,杨洁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柯佩烨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7月12日下午15时1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无偿移交建筑面积不低于216.8平方米的房屋作为物业管理用房使用。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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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
9 |
(2021)粤2072民初5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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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52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杨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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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526号杨叶: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526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被告杨叶立即向原告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的物业管理费共14110元;二、判令被告杨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2021)粤2072民初5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杨叶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5日9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联系电话:0767-89828573承办法官:邝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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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
10 |
(2021)粤2072民初5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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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52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付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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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525号付晶: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525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被告付晶立即向原告中山市合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的物业管理费共9597.1元,车房管理费1010元,合计10607.1元;二、判令被告付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2021)粤2072民初5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付晶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5日8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联系电话:0767-89828573承办法官:邝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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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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