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东人社监字〔2020〕第16-135号 | 广东省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0〕第16-135号)的要求依法进行改正。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0〕第16-135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0〕第16-135-02号);由东莞市启正五金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10月23日提供的《情况说明》、2020年10月26日提供的《情况说明》、《东莞市启正五金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7月份工资表》、《东莞市启正五金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8月份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19〕48号)第77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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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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