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慈文广旅体罚字〔2020〕第35号 | 慈溪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慈文广旅体罚字〔2020〕第35号慈溪市品创印刷有限公司2020年11月30日15时20分,慈溪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慈溪市宗汉街道兴园路69-71号查获一家无证印刷企业,该企业名为慈溪市品创印刷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一张印有“Goldair?”商标的印刷成品,现场负责人徐功本未能出示《印刷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现场的一张印刷成品和四块印刷底板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后由徐功本签字确认,检查于当日16时结束。经查该企业刚成立,还未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该次行为违法所得90元。2020年12月4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涉嫌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我局依法调查、对现场拍照取证、询问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方法获取以下证据:1、2020年11月30日由慈溪市品创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功本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实慈溪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检查你单位,并查获你单位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2、2020年12月8日由慈溪市品创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功本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据》(编号:2020035001-2020035007)(七页)各一份,证实现场检查情况客观真实以及你单位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事实。3、2020年12月8日由慈溪市品创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功本向调查人员提供了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慈溪市品创印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徐功本的法定代表人资格。4、2020年12月10日由慈溪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出具的《案件调查证明》一份,证明你单位此前未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经查证,以上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慈溪市品创印刷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你单位此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适用《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关于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从轻处罚。我局于2020年12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慈文广旅体罚告字(2020)第35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与申辩。综上所述,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宁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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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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