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鞍环(鞍钢)罚决〔2021〕第(0002)号 |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
一、罚款为10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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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详情 |
| 2 | 辽市环罚{2019}0304号 | 辽阳市环境保护局 |
辽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市环罚〔2019〕0304号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21030024150404XH地址:鞍山市铁东区二一九路39号法定代表人:邵安林我局于2019年8月16日至10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齐大山分厂存在矿山部分排土场未按要求进行封闭覆盖,且未进行绿化复垦,即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堪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你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0月23日以《辽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辽市环罚告字〔2019〕03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10月24日提出申辩意见,经集体研究讨论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辽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自由裁量指导标准》,本案适用违法程度严重的违法情节,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到辽阳市生态环境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立即将处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辽阳银行同信支行户名:辽阳市财政局账号:700000122501000361-0001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辽阳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灯塔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文圣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辽阳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11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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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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