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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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程平,阮书兰,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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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3401民初17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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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5-12 |
2 |
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健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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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3401执50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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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5-18 |
3 |
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贾翔、刘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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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3401民初57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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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6-16 |
4 |
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毛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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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3401民初17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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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5-10 |
5 |
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余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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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3401民初17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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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5-06 |
6 |
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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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3401民初14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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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5-06 |
7 |
贺鹏天,余建君,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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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3401民初14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贺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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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3-18 |
8 |
邹建康,罗雪梅,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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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3401民初14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邹建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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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3-18 |
9 |
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成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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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34民终158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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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3-25 |
10 |
李成刚、倪俊杰、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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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34执复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复议申请人-倪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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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3-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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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建川、沈先琼、段勇、李建梅、豆兴汉借款纠纷一案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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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401民初298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胡建川 沈先琼 段勇 李建梅 豆兴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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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3401民初2983号原告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建川、沈先琼、段勇、李建梅、豆兴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胡建川、沈先琼偿还借款本金36578.74元;2、判令被告胡建川、沈先琼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给付欠息;3、判令被告段勇、李建梅、豆兴汉对上述一、二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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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
2 |
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凉山州鑫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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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3401执158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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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3401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川3401执15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如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仍未履行,本院将对凉山州鑫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西昌市航天大道一段1幢的3个抵押房产既-1层(房产证号:西房权证西昌字第0114097号)、-1层(房产证号:西房权证西昌字第0114098)、1-3层(房产证号:西房权证西昌字第0114100号)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所得价款用以偿还本案债务。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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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9 |
3 |
原告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向阳、冯远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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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401民初16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张向阳 冯远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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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向阳:本院受理的(2019)川3401民初1686号原告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向阳、冯远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张向阳、冯远菊归还借款本金41245.73元;2、判令被告张向阳、冯远菊按照《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给付欠息;3、请求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置被告张向阳自有位于西昌市礼州镇陈远村6组72号房屋,所得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4、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8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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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2 |
4 |
原告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启盛、李清香、秦万军、魏东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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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3401民初35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启盛 李清香 秦万军 魏东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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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3401民初3573号原告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启盛、李清香、秦万军、魏东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启盛、李清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借款本金98946.93元;二、被告李启盛、李清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自2015年6月21日起计算至结清本金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金微借字2014—0419号)约定的标准计算〕;三、被告秦万军、魏东风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李启盛、李清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李启盛、李清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2730元、公告费300元,被告秦万军、魏东风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4元,由被告李启盛、李清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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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8 |
5 |
原告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谢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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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3401民初3572号 | - |
原告- 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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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3401民初3572号原告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谢丽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借款本金69567.6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自2016年9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原告与被告谢丽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谢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1250.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9.00元,由被告谢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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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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