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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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王玉珠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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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执460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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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9-04 |
2 |
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王玉珠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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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3民初1913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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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8-02 |
3 |
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吴灵通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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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执26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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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4-29 |
4 |
浙江松州医药有限公司与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康盛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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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3民初27555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浙江松州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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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1-06 | 2021-01-06 |
5 |
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王玉珠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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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3民初1913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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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1-08-02 |
6 |
叶兴国、被执行人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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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执4656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叶兴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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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0-12-18 |
7 |
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吴灵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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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民初2162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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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8-17 | 2020-12-03 |
8 |
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王兴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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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民终2301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上诉人-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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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22 | 2020-08-04 |
9 |
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张蕾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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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2民终5146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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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07-02 |
10 |
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大陆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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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2民初20036号之一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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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0-05-18 | 2020-08-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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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浙0282民初33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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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282民初3374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常熟市虞山街道瑞能建筑安装工程服务部 被告- 义乌市弘烨贸易有限公司 钟黎黎 宁波复创商贸有限公司 王文江 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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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公告(2022)浙0282民初3374号王文江、义乌市弘烨贸易有限公司、钟黎黎、宁波复创商贸有限公司、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常熟市虞山街道瑞能建筑安装工程服务部诉被告王文江、义乌市弘烨贸易有限公司、钟黎黎、宁波复创商贸有限公司、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五被告连带给付原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50000元;2.五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以汇票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7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函费由五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二二年四月七日联系人:徐榕电话:0574-639626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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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
2 |
送达裁判文书——吴灵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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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民初2162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吴灵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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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民初21621号吴灵通:本院受理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吴灵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沪0113民初216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四十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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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1 |
3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吴灵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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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民初2162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吴灵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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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民初21621号吴灵通:本院受理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吴灵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17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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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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