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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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钟燕君、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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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0018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钟燕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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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7-02 | 2021-07-28 |
2 |
丁伟、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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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91民初1564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申请人-丁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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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1-08 | 2021-03-12 |
3 |
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与广东中谦石化有限公司、茂名市富达石油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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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72民初713号 |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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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 2020-12-31 | 2021-06-17 |
4 |
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与广西黄河能源有限公司、茂名市富达石油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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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72民初663号 |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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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 2020-12-18 | 2021-06-10 |
5 |
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与丁伟、丁龙奇、惠州大亚湾中润达海运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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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91民初3590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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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3-23 |
6 |
浙江舟山桂通石化有限公司与茂名市富达石油有限公司、上海翼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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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72民初336号 |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舟山桂通石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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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海事法院 | 2020-12-02 | 2021-04-06 |
7 |
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与茂名市富达石油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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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72民初714号 |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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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 2020-09-30 | 2021-06-10 |
8 |
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与丁伟、丁龙奇、惠州大亚湾中润达海运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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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91民初2890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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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8-14 | 2021-04-06 |
9 |
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深圳市威宇达石化供应链有限公司海事海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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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72执609号 | 海事海商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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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 2020-05-06 | 2021-06-09 |
10 |
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舟山中匀船务有限公司海事海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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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72执507号 | 海事海商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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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 2020-03-06 | 2021-06-1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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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航新海上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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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13 | 2019-07-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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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10018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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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001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钟燕君 当事人- 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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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0018号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钟燕君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2558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00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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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2 |
(2021)粤0305执300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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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300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航新海上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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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3002号深圳市航新海上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航新海上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3002号限制消费令。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联系人:郭羽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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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3 |
(2021)粤0305执300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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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300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航新海上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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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3002号深圳市航新海上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656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30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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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
4 |
(2020)粤72民初71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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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72民初713号 |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 被告- 茂名市富达石油有限公司 广东中谦石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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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公告(2020)粤72民初713号广东中谦石化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谦石化有限公司、茂名市富达石油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0)粤72民初713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广东中谦石化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支付运费254,088.71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1日起,以254,088.71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41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变更为5111元,由被告广东中谦石化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3440元,由原告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负担1926元,被告广东中谦石化有限公司负担1514元;原告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合计13,081元,被告广东中谦石化有限公司将其上述应负担的6625元,径付原告,本院向原告清退45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因你司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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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
5 |
(2019)粤0305民初2656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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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6563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航新海上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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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6563号深圳市航新海上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航新海上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2656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航新海上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支付投资款本金120万元、利息(投资收益)24万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日计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60元,由原告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负担715元,被告深圳市航新海上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884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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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 |
6 |
(2019)粤0305民初2656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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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6563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航新海上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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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6563号深圳市航新海上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航新海上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22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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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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