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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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张家港瑞菡船用钢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瑞明钢材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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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民终669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家港瑞菡船用钢进出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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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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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施瑞英、徐明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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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282执286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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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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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徐明强、施瑞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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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282执11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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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0-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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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瑞菡船用钢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瑞明钢材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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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82民初498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张家港瑞菡船用钢进出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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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1-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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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瑞菡船用钢进出口有限公司、徐明强等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江苏新东方海洋工程装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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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民申2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上海道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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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6 | 2020-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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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张家港瑞菡船用钢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瑞明钢材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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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390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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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人民法院 | 2018-03-28 | 2018-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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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张家港瑞菡船用钢进出口有限公司、徐明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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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43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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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人民法院 | 2018-02-08 | 2018-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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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张家港瑞菡船用钢进出口有限公司、徐明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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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初7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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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4-07 | 2020-03-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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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张家港瑞菡船用钢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瑞明钢材集团有限公司、徐明强、施瑞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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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25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施瑞英 张家港瑞菡船用钢进出口有限公司 江苏瑞明钢材集团有限公司 徐明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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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张家港瑞菡船用钢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瑞明钢材集团有限公司、徐明强、施瑞英: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2569号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张家港瑞菡船用钢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瑞明钢材集团有限公司、徐明强、施瑞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归还垫款本金2800万元,利息798000元,合计28798000元(截至2015年8月13日,之后欠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归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利息221644.63元,合计12221644.63元(截至2015年8月13日,之后欠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三、四对被告一的上述第1项、第2项付款义务在5500万元本金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二名下位于虹桥北路195-201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权证澄字第010604146号、澄土国用(2002)字第0010670号)以及被告三、四名下位于张家港保税区龙港大厦2-3层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张房权证金字第0000124841号、张国用(2007)第350105号)进行拍卖、协议折价、变卖,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对被告一享有的上述各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一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编号为0010006224255527、0010006224255528、0010006224255529、0010006124539501)进行托收,并对托收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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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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