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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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谢佳琳物权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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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执116号 | 物权 |
申请执行人-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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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2 | 2021-08-11 |
2 |
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洋东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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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执241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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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8-11 |
3 |
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康跃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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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03民初21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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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3-18 |
4 |
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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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03民初19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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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3-08 |
5 |
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兴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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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03民初19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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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3-18 |
6 |
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鹏、梁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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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03民初19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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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1-15 | 2021-03-08 |
7 |
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兰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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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03民初2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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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1-12 | 2021-03-08 |
8 |
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坤、王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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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03民初3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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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1-12 | 2021-03-08 |
9 |
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崔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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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03民初2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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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1-12 | 2021-03-08 |
10 |
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玉林、张玲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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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03执445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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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1-17 | 2021-02-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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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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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郭先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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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先勇: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486号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先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1355.28元及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支付违约金271.0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5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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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
2 |
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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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03民初622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高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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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703民初6223号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的物业服务费共计2480.64元(人民币贰仟肆佰捌拾元陆角肆分〉,生活垃圾处置费72元(柒拾贰元整);2、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被告按毎天千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由于按此支付违约金过高,主动调整本金20%收取即496.12(肆佰玖拾陆元壹角贰分);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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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2 |
3 |
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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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92民初127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张德波 陈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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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9)川0792民初127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共计4113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每天千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从逾期之日起至物业服务费全部付清时止的违约金4877.85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点半(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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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7 |
4 |
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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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92民初127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廖春燕 陈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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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9)川0792民初127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共计5524.82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每天千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从逾期之日起至物业服务费全部付清时止的违约金8064.82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点半(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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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7 |
5 |
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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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92民初100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文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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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江: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9)川0792民初100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8年3月01日至2019年4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共计1883.84元(人民币壹仟捌佰捌拾叁元捌角肆分)。2、请求判令被告按每天千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从逾期之日起至物业服务费全部付清时止的违约金1284.89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点半(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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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
6 |
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友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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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92民初101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汤友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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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友兰:本院受理的(2019)川0792民初1012号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友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原告系九洲.上尚城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系拥有九洲上尚城小区2栋17楼05号的业主,且在2011年3月25曰,千城置业与原告签订了九洲上尚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物业费用(第5条约定标准为1.55元7平方米/月)及其支付时间(第6条约定时间为首次应缴纳半年物业管理费,以后应在每季度首月5日前预交下季的物业管理费)截止2019年4月,被告已欠原告物业服务费用达人民币3804.92元,经原告催告,至今仍未支付,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根据千城置业与原告签订的九洲上尚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如数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原告认为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欠缴的物业费及违约金,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7年1月01日至2019年4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共计3804.92元(人民币畚仟捌佰零肆元玖角贰分);2,请求判令被告按每天千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从逾期之曰起至物业服务费全部付清时止的违约金5024.11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成员通知书、转为普通程序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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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
7 |
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德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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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92民初101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张德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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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波:本院受理的(2019)川0792民初1010号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德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原告系九洲上尚城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系拥有九洲上尚城小区2栋11楼03号的业主,且在2011年3月25日,千城置业与原告签订了九洲上尚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物业费用(第5条约定标准为1.55元平方米/月)及其支付时间(第6条约定时间为首次应缴纳半年物业管理费,以后应在每季度首月5日前预交下季的物业管理费)。截止2019年4月,被告已欠原告物业服务费用达人民币3619.44元,经原告催告,至今仍未支付,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根据千城置业与原告签订的九洲上尚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如数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原告认为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欠缴的物业费及违约金,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7年7月01日至2019年4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共计3619.44元(人民币畚仟陆佰壹拾玖元肆角肆分)2,请求判令被告按每天千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从逾期之日起至物业服务费全部付清时止的违约金3788.07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成员通知书、转为普通程序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十四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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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
8 |
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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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92民初100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廖春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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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春燕:本院受理的(2019)川0792民初1002号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7年1月01日至2019年4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共计4990.16元(人民币肆仟玖佰玖拾元壹角陆分);2、请求判令被告按每天千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从逾期之日起至物业服务费全部付清时止的违约金6589.16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九点半(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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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
9 |
(2018)川0703民初5361号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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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03民初536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李坤 王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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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已受理(2018)川0703民初5361号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方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的物业服务费共计3061.44元。2、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被告按每天千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由于按此支付违约金过高,主动调整本金20%收取即612.29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2018年12月10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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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0 |
10 |
(2018)川0703民初5361号变更合议庭成员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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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03民初536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李坤 王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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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已受理(2018)川0703民初5361号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方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变更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2018年12月10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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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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