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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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仁美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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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15761号之四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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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9-03 | 2021-01-14 |
2 |
广东百姓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刘本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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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04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广东百姓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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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23 | 2020-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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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本恒与深圳市中能绿色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百姓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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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1545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刘本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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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9-11-08 | 2020-05-26 |
4 |
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广州仁美贸易有限公司、广东联瀛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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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882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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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12-29 | 2019-05-07 |
5 |
中心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广州仁美贸易有限公司、广东联瀛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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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88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心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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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7-08-07 | 2018-12-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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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04民初1882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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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882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 广州仁美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联瀛商贸有限公司 广州宝和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单长仁 张爱强 单美玲 宋美英 刘汉桢 余志礼 列影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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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8823号之一广州仁美贸易有限公司、广东联瀛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宝和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单长仁、张爱强、单美玲、宋美英、刘汉桢、余志礼、列影梅:本院受理原告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广州仁美贸易有限公司、广东联瀛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宝和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单长仁、张爱强、单美玲、宋美英、刘汉桢、余志礼、列影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04民初18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东联瀛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偿还保理融资本金1400万元及支付保理费、保理费罚息、逾期管理费、违约金(自2016年5月3日至2016年8月5日保理费为37.8万元;2016年8月6日起的保理费及应付的保理费罚息、逾期管理费、违约金计算标准合计按年利率24%计算,以融资款14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6日起计至被告广东联瀛商贸有限公司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广东联瀛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律师费42万元及担保费27850元;三、被告广州仁美贸易有限公司应对上述判项一、二确定的被告广东联瀛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在应收账款27150210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四、原告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被告广东联瀛商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对处分被告宋美英名下抵押房产(房产证号、房产具体位置及房号等详见判决书附表)及被告刘汉桢、余志礼、列影梅名下抵押房产(房产证号、房产具体位置及房号等详见判决书附表)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被告广东联瀛商贸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五、被告广州宝和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单长仁、单美玲应对上述判项一、二确定的被告广东联瀛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76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266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47356元,被告仁美公司、联瀛公司、宝和通公司、单长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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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0 |
2 |
(2017)粤0304民初1882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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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882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 广州仁美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联瀛商贸有限公司 广州宝和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单长仁 张爱强 单美玲 宋美英 刘汉桢 余志礼 列影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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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8823号广州仁美贸易有限公司、广东联瀛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宝和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单长仁、张爱强、单美玲、宋美英、刘汉桢、列影梅:本院受理原告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广州仁美贸易有限公司、广东联瀛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宝和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单长仁、张爱强、单美玲、宋美英、刘汉桢、余志礼、列影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一份、证据一套。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5月23日9:15,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四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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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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