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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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与罗棋林赵和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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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1执21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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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法院 | 2020-02-27 | 2020-03-03 |
2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与夏川东、张永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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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1民初239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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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法院 | 2019-07-02 | 2019-11-06 |
3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与罗棋林、赵和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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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1民初238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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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法院 | 2019-07-02 | 2019-11-06 |
4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与夏川东张永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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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1民初9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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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法院 | 2019-04-23 | 2019-06-30 |
5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与罗棋林赵和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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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1民初9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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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法院 | 2019-04-23 | 2019-06-30 |
6 |
李丽重庆未来方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一审简易程序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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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民初20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重庆未来方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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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法院 | 2017-06-20 | 2017-11-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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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231民初23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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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1民初239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 被告- 张永红 殷乾荧 夏川东 重庆未来方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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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231民初2390号张永红(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60202171X):殷乾荧(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506082075):夏川东(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012294873):重庆未来方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诉被告张永红、殷乾荧、夏川东、重庆未来方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0231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永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借款190885.97元借款本金及所欠利息(从2018年11月10日起按年利率5.225%计算借款还款期限内利息至2020年11月9日时止;从2020年11月10日起按年息7.8375%计算借款还款期限外利息至付清时为止并按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复利);二、被告夏川东、殷乾荧、重庆未来方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在返还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张永红追偿;三、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张永红用于抵押登记的汽车(凯迪拉克牌SGM7200AAA3小型轿车,发动机号:172935232,车架号:LSGAR5AL2HH246615)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有权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9元,由被告张永红、夏川东、殷乾荧、重庆未来方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垫江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25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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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
2 |
(2019)渝0231民初23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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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1民初238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 被告- 罗棋林 赵和伟 重庆未来方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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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231民初2387号罗棋林(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7006216398):赵和伟(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6903036114):重庆未来方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诉被告罗棋林、赵和伟、重庆未来方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0231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罗棋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借款99520.93元及利息(从2018年12月25日起按年利率5.225%计算借款还款期限内利息至2020年12月24日时止;从2020年12月25日起按年息7.8375%计算借款还款期限外利息至付清时为止,并按合同约定计收借款还款期限外的罚息、复利);二、被告赵和伟、重庆未来方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在代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罗棋林追偿;三、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罗棋林用于抵押登记的汽车(东风日产牌DFL6462VBL2小型普通客车,发动机号:960175V,车架号:LGBM4AE4XHS078656)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借款本金99520.93元及对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有权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4元,由被告罗棋林、赵和伟、重庆未来方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垫江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23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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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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