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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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行与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徐克成、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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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执复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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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5-31 |
2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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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1执异6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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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5-08 |
3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东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刘国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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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81民初61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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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5-07 |
4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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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1执异5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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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5-07 |
5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王光明、王梅青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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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881执243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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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4-27 |
6 |
马东标、林月忠、荣明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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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执恢4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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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5-11 |
7 |
杨和超、俞秀丽、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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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执恢4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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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5-10 |
8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杭州行地集团有限公司、陈永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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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1执恢14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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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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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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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执异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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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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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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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8执异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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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4-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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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上饶市青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饶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锐文、廖怀军、彭琴、李晓华、汪碧涛、廖怀琍、熊正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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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民初825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被告- 熊正忠 汪碧涛 廖怀军 上饶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锐文 李晓华 廖怀琍 彭琴 上饶市青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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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民初825号上饶市青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饶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锐文、廖怀军、彭琴、李晓华、汪碧涛、廖怀琍、熊正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上饶市青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饶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锐文、廖怀军、彭琴、李晓华、汪碧涛、廖怀琍、熊正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2021)赣01民初825号】,原告诉请如下:1、请求判令上饶市青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600万元及利息复利7078637.81元(利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5月8日,此后的利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上饶市青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60万元及利息复利707863.78元(利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5月8日,此后的利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上饶市青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600万元及利息复利7078637.81元(利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5月8日,此后的利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4、请求判令上饶市青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本金900万及利息复利1769659.45元(利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5月8日,此后的利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5、请求判令上饶市青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250万及利息复利4424148.63元(利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5月8日,此后的利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6、请求判令上饶市青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200万元及利息复利14157275.62元(利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5月8日,此后的利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7、请求判令被告三李锐文、被告六李晓华、被告七汪碧涛、被告八廖怀琍、被告九熊正忠对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诉讼请求在最高额2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三李锐文名下上饶县武夷山大道18号20栋105-110室的抵押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99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9、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四廖怀军名下位于上饶县武夷山大道18号150-154号以及8幢115-120号的抵押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000万的范围内优先受偿;10、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二上饶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饶县武夷山大道的抵押房产(详见抵押物清单)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000万的范围内优先受偿;11、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一上饶市青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饶市三清山南山外双溪服务区A1;B1;A2幢、B2幢(剔除402)、B3幢(剔除503)、B4幢、B5幢的在建工程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亿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12、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三李锐文提供的上饶市青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58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13、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六李晓华、被告七汪碧涛提供的上饶市青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在最高额30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14、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八廖怀琍、被告九熊正忠提供的上饶市青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在最高额100万的范围内优先受偿;15、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暂计至2021年5月8日,以上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214316223.1元)审理中,本院依法将相关诉讼材料邮寄、直接送达你们,均未送达成功,为保障你方权益,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诚信诉讼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9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2021年8月25日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周雪联系电话:0791-8816268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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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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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2212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唐耀军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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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221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被告- 安徽省越宜酒业有限公司 唐耀军 沈利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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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602民初2212号安徽省越宜酒业有限公司、唐耀军(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0****0458)、沈利华(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0****6081):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你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安徽省越宜酒业有限公司、唐耀军、沈利华应连带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息共计15044813.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2068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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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3 |
(2021)浙0212民初32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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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初3215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当事人- 宁波国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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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12民初3215号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宁波国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宏高、王国佩: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你方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如下:一、限被告宁波国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166607.2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74842.34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0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166607.28元的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案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徐宏高、王国佩对被告宁波国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32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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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
4 |
(2020)浙0302民初108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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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02民初108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被告- 重庆成功发展有限公司 温州成功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新南亚大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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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成功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被告温州成功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新南亚大酒店有限公司、重庆成功发展有限公司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温州成功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02民初10885号民事上诉状(内容详见民事上诉状)。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二庭409室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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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7 |
5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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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被告- 白翠珍 林圣雄 陈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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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翠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被告一陈廷、被告二林圣雄、第三人白翠珍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就(2021)沪01执恢8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分配方案》重新制作分配方案;二、确认原告于(2018)浙03执68号、(2018)浙03执69号案件项下债权本息应当依法参与分配【按原分配方案载明的债权本金比例暂算,原告实际可分配所得金额约为814,379.22元、837,778.56元】,诉讼标的金额:1,652,157.78元;三、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8月26日14时30分在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叶佳。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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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6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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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被告- 白翠珍 林圣雄 陈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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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翠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被告一陈廷、被告二林圣雄、第三人白翠珍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就(2021)沪01执恢8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分配方案》重新制作分配方案;二、确认原告于(2018)浙03执68号、(2018)浙03执69号案件项下债权本息应当依法参与分配【按原分配方案载明的债权本金比例暂算,原告实际可分配所得金额约为814,379.22元、837,778.56元】,诉讼标的金额:1,652,157.78元;三、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8月26日14时30分在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叶佳。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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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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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白翠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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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初95号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被告- 白翠珍 林圣雄 陈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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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初95号白翠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被告一陈廷、被告二林圣雄、第三人白翠珍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就(2021)沪01执恢8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分配方案》重新制作分配方案;二、确认原告于(2018)浙03执68号、(2018)浙03执69号案件项下债权本息应当依法参与分配【按原分配方案载明的债权本金比例暂算,原告实际可分配所得金额约为814,379.22元、837,778.56元】,诉讼标的金额:1,652,157.78元;三、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8月26日14时30分在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叶佳。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5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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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
8 |
(2020)浙0302民初108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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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02民初108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被告- 温州新南亚大酒店有限公司 温州成功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成功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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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成功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被告温州成功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新南亚大酒店有限公司、重庆成功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02民初108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相应的副本份数,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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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9 |
(2021)浙0602民初2212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被告唐耀军等保证合同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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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221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被告- 唐耀军 安徽省越宜酒业有限公司 沈利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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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602民初2212号安徽省越宜酒业有限公司、唐耀军(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0****0458)、沈利华(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0****6081):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你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2212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安徽省越宜酒业有限公司、唐耀军、沈利华对主债务人绍兴县肯利达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借款本息15044813.37元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2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刘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金柏铭、姜权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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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10 |
(2021)浙0212民初32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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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初3215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当事人- 宁波国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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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12民初3215号宁波国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宏高、王国佩: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诉请:判令被告宁波国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166607.28元,逾期利息179138.3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9日),并支付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166607.2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计算的逾期利息;2、被告徐宏高、王国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1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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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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