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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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利得行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恒可贸易有限公司、可可环球贸易(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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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998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利得行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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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7-03 | 2020-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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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利得行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恒可贸易有限公司、可可环球贸易(湖南)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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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3408号之一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利得行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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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1-29 | 2019-06-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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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4民初13408号之一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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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3408号之一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利得行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唯宝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恒可贸易有限公司 可可环球贸易(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叶伟 王巧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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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3408号之一江西唯宝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利得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恒可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可可环球贸易(湖南)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叶伟、被告王巧红及第三人江西唯宝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开庭时间为2019年1月29日9时15分,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陈凯、人民陪审员曲艳林、人民陪审员杨江河,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未按时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月八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并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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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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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340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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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340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利得行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唯宝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恒可贸易有限公司 可可环球贸易(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叶伟 王巧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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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3408号江西唯宝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利得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恒可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可可环球贸易(湖南)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叶伟、被告王巧红及第三人江西唯宝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湖南恒可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代付货款9515039.32元及资金使用费396764.06元;2、被告湖南恒可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承担货款及资金使用费的利息76146.78元(从应付之日起计算15天);3、被告湖南恒可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承担货款、资金使用费及其应付利息的滞纳金(从应付之日计算至付清之日);4、被告可可环球贸易(湖南)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叶伟、被告王巧红对被告湖南恒可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确认原告对被告湖南恒可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可可环球贸易(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存放于湘潭市综合保税区保税仓库质押物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由四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时间为2018年10月8日9时15分,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陈凯、人民陪审员曲艳林、人民陪审员曾桂胜,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四审判庭。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未按时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六月十三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并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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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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